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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2012-05-08 08:57:50 来源: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二条 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职工等。不包括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一)新设立单位应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开户登记表》、《银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合同》。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的办理。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文件。
(二)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的办理,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文件。
第五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2%。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连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公积金中心每月向单位托收住房公积金,对未收到款项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单位应当于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和年度验审制度。
(一)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职工本人查询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
(二)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每年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将职工明细清单公布或发给职工个人。
(三)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是否全员建立、足额缴存、按时缴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 职工因变动工作单位等各种原因,原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账户封存,并于次月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单位应填报《公积金转移单》。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封存:
(一)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
(二)因其它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时。
单位在办理封存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提供个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在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启封手续,并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第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逾期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给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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