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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2-04-13 16:04:48 来源: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哈公积金字[2009]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房公委字[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但其工资关系和档案关系均在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义务代为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将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第四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再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核定,如果在劳务合同约定期限内,劳务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按市统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按照个人和单位不低于8%、不高于12%执行。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存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并自存入公积金专户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公积金中心每年结息后为其出具对账单。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账户封存。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与劳务派遣机构终止劳动关系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其他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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