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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操作细则

2012-04-23 14:35:54 来源: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防范风险,规范操作,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制定了《阜阳市(城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操作细则》,经中心10月11日支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阜阳市(城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操作细则
 
一、借款人补缴住房公积金,自实际补缴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贷款。
二、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借款人所贷资金原则上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账户,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自付清房款6个月以内,所贷资金可入本人账户。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一方支取公积金者,支取方必须满一年后方可贷款,另一方申请贷款不再享受贷款额度上浮比例。
四、二手房的界定,以契税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一年以内视为购买新房,经本人承诺并公证后,所贷资金可入本人账户,超过一年不予贷款。
五、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可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0%的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视为优良贷款户,若夫妻双方均以工资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夫妻双方可分别以借款人进行贷款,其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最高额度,合计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70%(二手房不超过总房价款的50%)。
六、完善贷款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查询及贷款基本信息输入及转账问题由其他科室完成,对发贷业务进一步监督。
七、取消借款人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借款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人贷款有效年限。借款人贷款时接近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五年(重大疾病除外)。
九、异地缴存公积金者,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与在本地缴存公积金同等待遇),可上浮贷款比例,但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十、婚姻状况确认。除结婚证以外的各种情况均需个人承诺且由单位出据相关证明。
十一、本细则由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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