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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2-04-14 14:46:22 来源: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庆公积金发〔2012〕7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缴存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2、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至申请贷款之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后调入我市工作的缴存人,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缴存人,需按照本细则执行,同时持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连续12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本见附件1)。
     3、具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附件3)。
     4、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金额的30%。
     5、购房时限:
     (1)期房: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
     (2)现房:产权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都在一年之内;
     (3)离婚过户、夫妻间通过交易过户的,购房时限以首次购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4)申请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要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三个月之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如需贷款:
     (1)已有两证:必须体现本人单独所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其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的公证文书。
     7、房产为本人单独所有,其配偶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无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不论配偶是否作为共同还款人,配偶信息必须录入系统。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
  第三条  贷款必须由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本人办理。
  第四条  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以上;
     2、上次购房提取时间距本次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少于12个月;
     3、共有权人为非同户直系亲属;
     4、家庭成员中已经办理过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5、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高逾期期数高于6期(含6期,不包括助学贷款);
     6、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系统中曾经连续6期(含6期)以上未还款;
     7、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已有合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债务余额或担保;
     8、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做质押的缴存人,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9、通过赠与、继承等无偿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10、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11、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有不良记录;
     12、房产为其配偶单独所有;
     13、全额交付房款,未办理产权证、土地证;
     14、抵押物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
  第五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适用提贷二选一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未因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首次购房且所购住房在90平米(含)以下,可以享受先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余额、后办理贷款的政策。
  第七条  申请贷款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第八条  同一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仅限于办理一次贷款,共有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仅限产权人之一办理一次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自贷款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放款手续办理完毕,否则,管理中心将按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处理,将此贷款信息删除。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购房金额的确定:
     1、购买现房的,购房金额为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
     2、购买期房的,购房金额为购房合同中标注金额;
     3、互换房产申请贷款的,需提供进行交易的契税完税证,以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作为购房金额;
     4、产权为同户直系亲属共有的,购房金额按照申请人所占产权比例计算,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必须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
     5、 因房产买卖纠纷,经法院判决的,其购房金额为法院判决书上标明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
     6、通过有偿继承方式获得房产产权的,购房金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该房屋的评估基准价*房屋面积*(1-借款申请人继承比例);
     (2)根据(1)公式计算所得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支付金额二者取低值。
     7、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其购房金额的认定参照本条中第1款规定。
  第十一条  家庭总收入的界定标准:
  本人、配偶与共同还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归集系统中查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如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外地工作,由其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用公章;如已退休,由其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市政单位)或离退休管理中心(管局、炼化、总厂单位)出具退休收入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金额的70%(因退房,由开发商出具退房证明后,将因此房产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或将已发放的贷款提前结清,同时将因偿还此笔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再次购买其他住房申请贷款时视同此次未使用);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购房金额的50%;
     3、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4、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5、贷款额≤购房金额-首付款金额;
  90平以下可提可贷业务,贷款额≤购房金额-提取额-首付款金额(现金部分);
     6、采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
     7、采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当时账户余额的90%;
     8、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商业住房贷款结清金额;
     9、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只舍不入。
  第十三条  贷款年限的确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年限最长30 年;
     2、贷款年限加缴存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55周岁(副处级以上为60周岁,要同时出具任职文件原件);
     3、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抵押物未来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新利率执行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管理中心目前采取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质押和保证。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上担保方式,以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要办理司法公证。借款人选择保证担保时,需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选择抵押方式进行担保时,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以前年度申请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并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更换抵押物业务,但新抵押物仅限于申请此笔贷款时所购住房。
  第十八条  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应当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并将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交由管理中心保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质押是指缴存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他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物。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由出质人到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高于质押金额部分可以用于偿还本人贷款。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条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携带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就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初审通过后由网点打印借款申请表两份(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同时签字画押)、月冲还款协议两份(已申请月冲的)、借款合同四份,由借款人及其配偶签字画押(配偶签在借款人后面)、抵押合同四份,由产权人及其配偶(如有共有权人,还需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签字画押。
     2、贷款审批科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通知借款人持相关原件及签好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各两份、申请表一份,到担保(公证)窗口办理担保(公证)手续。
     3、办理完担保手续后,借款人将回执单返回网点。
     4、只交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在银行网点发放贷款后,签订扣款协议。
     5、已办理完产权证土地证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持个人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询问笔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产权证、土地证等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交到银行网点,待发放贷款后签订扣款协议。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贷款后,在不逾期的情况下,可用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办理月冲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得少于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三条  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是两次部分还本时间要间隔一年。
  第二十四条  贷款不足一年,因延期交工或房屋质量问题需退房,由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及法人名章,并将因此房产提取的公积金全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清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贷款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到场,其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可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办理取消本人月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结清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不能到场,可办理委托公证,由被委托人持公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死亡,其配偶可以持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为单身且已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前,不允许做合同变更业务。合同变更内容包括: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更换抵押物、申请月冲还贷、添加共同还款人等。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的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其共同还款人。
  第三十条  购房行为取消之前,因此房产办理的贷款必须结清。

第七章  开发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建楼盘办理贷款要求开发商达到以下条件:
   1、五证齐全。五证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区内每栋个体楼盘建到该楼总楼层的70%以上;四县内每栋个体楼盘建到该楼总楼层的80%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收到该县房产管理处、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意见书(附件4、5、6),并达到入住条件,取得预抵押登记备案书之后方可放款。
   3、开发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
   4、开发商应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业务合作协议书》,同时针对每一个借款人签订《售房保证合同》。
   5、管理中心对每笔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都将扣划购房金额的20%作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金,待开发商协助借款人办理完《他项权利证》交付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后,管理中心一次性退还开发商该户房产的阶段性保证金。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监督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相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开发商不得通过虚假合同帮助借款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否则,管理中心以开发商签订虚假合同为由,要求开发商偿还该户借款本息及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向购买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购房人提供贷款。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追究相关责任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  细则  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协助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你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出具以下情况说明:
  1、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缴存单位名称                         。
  2、该职工目前住房公积金月缴基数为            元,月缴金额为      元,缴存余额为              元。
  3、该职工在我中心
  (1)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已结清、未结清)。
  (2)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            。
  4、该职工配偶在我中心(有、无)住房公积金,
  (1)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已结清、未结清)。
  (2)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            。
  5、另附最近1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一份(A4纸打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2:
购买自住住房职工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基本材料

序号     所需材料     份数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份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份
3  有婚史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份
4  购房合同原件(首付)  1份
5  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首付)  2份
6  产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现房)  2份
7  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现房)  2份
8  房产继承公证文书原件  1份
9  法院判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纠纷)  1份

 附件3:
翻建、自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序号   所需材料   份数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份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户口本  2份
3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份
4  产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5  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许可、危房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份
6  工程结算书、材料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份
注:此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需要提供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票据原件、借款合同原件、所购房产权证、土地证、契税完税证、还款明细及相关身份证明。

附件4:
意  见  书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xxx公司承建的 xxxxxx小区 x 栋(号)楼,建设用地 xxxx 平方米,建设规模 xxx平方米,工程设计为  xx 层,xx 单元,xx  套(户),该工程建设手续完备,证照齐全,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没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我处为其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xxxxxxxx。此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够如期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现在工程进度已达到整体工程建设总楼层的80%以上(或封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特此说明。
  
  
                           (          )房产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5:
意  见  书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公司承建的 xxxx小区 xxx 栋(号)楼,建设用地xxxx平方米,建设规模 xxxxx平方米,工程设计为 xxx层,x单元,xxx套(  户),该工程建设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为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xxxx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xxxxx)、《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xxxxxxxxx)。该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没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能够如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在工程进度已达到整体工程建设总楼层的80%以上,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特此说明。


                             (     )建设局
                             (     )规划局
                                年  月   日

附件6:
意  见  书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公司承建的 xxxxxxx小区xx栋(号)楼,建设用地xxxxx平方米,建设规模 xxxxx平方米,工程设计为xx层,xx 单元,xx套(户),该工程建设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为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xxxxxxxxxx)。该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没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够如期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土地他项权证》。现在工程进度已达到整体工程建设总楼层的80%以上,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特此说明。
  
  
                        (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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