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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04-13 14:55:11 来源: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白城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对受托银行发放贷款、职工(以下称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为其在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贷款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一年以上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已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有不少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四)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六)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八)产权共有人及共同借款人同意并承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九)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意由所在单位代扣工资进行清偿。代扣工资的标准:除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其余全部扣收,直至借款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或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章、贷款范围

第五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含期房);
(二)参加单位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
(三)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二手房;
(四)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办理日期在一年以内的新交易房屋;
(五)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新建住房或二手住房;
(六)用途为商住两用的期房及二手房。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房屋价格、房龄、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金额的7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金额的80%;
(二)二手房贷款,所购房屋房龄在十年(含十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金额或评估价值的70%,所购房屋房龄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内(含十五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金额或评估价值的60%,所购房屋房龄在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的(含二十五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金额或评估价值的50%;在确认房价时,以合同价格和评估价格中低者为准;
(三)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金额的60%;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住房评估价的50%;
(五)用途为商住两用的期房及二手房贷款,贷款额度按住宅价格确定。
超过15万元的贷款申请由管理中心审贷委员会确定贷款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期限内如本人申请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在法定离(退)休年龄后,适当延长贷款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贷款年限根据申请人年龄、还款能力和所购买住房情况综合确定。二手房贷款,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出30年。
贷款期限超过15年的贷款申请,由管理中心审贷委员会研究确定贷款期限。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或者是房屋产权交易证明;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土地使用证、规划批准文件和自筹资金存储证明;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购(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及房屋产权资料;
(六)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划拨贷款。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已付清全部房款的,贷款资金可以划至其个人账户。未付清全部房款的,贷款资金划至售房人账户,不得提现。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担保方式。
(一)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须具有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使用、转借或出租,并承担维修、养护和保证抵押物完好的责任,不得变卖。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有价证券的票面价值或定期存单额度的80%。同时贷款期限不得长于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的有效期限。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解除已经质押的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质押的有价证券或银行存单予以处理,以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用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借款人必须与受托银行办理质押手续。在质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有价证券或存单本息收益。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受托银行和保证人(须经受托银行和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处分抵押物(质押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
(六)根据保证条款的约定因保证人(物)发生变故,致使保证人需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或贷款人提前处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八)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或保证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诉讼费、抵押物拍卖手续费和处理抵押物发生的其它税、费;
(二)归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支付保证人代借款人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执行合同利率,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并经受托银行催收仍没有偿还的,受托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质押)财产;由保证人担保的贷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时间须满一年,方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到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贷款过程中所发生各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或借款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和保证人,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达成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受托银行、借款人及保证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当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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