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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03-30 08:52:03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金管委字[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2006年4月1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加快城市住宅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向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监督。 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四)有不少于20%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符合授信条件的 。

第三章 贷款金额 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按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和偿还能力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万元,超过40万元由中心贷审委员会确定。
    组合贷款金额由中心和贷款银行确定。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中心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及相关手续,经中心审批后,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计收违约金;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并经贷款银行催收仍没有偿还的,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质押)财产;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或个人信誉保证的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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