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贷款 >> 浏览文章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2012-04-12 15:36:35 来源: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现将《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7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信贷业务。
        第三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贷款相关手续由管理中心委托国家规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丹东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本数,下同)以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
(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六)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贷款额=(借款人月实际收入×还贷系数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年限。
借款人与配偶的贷款额度可以合并计算。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后,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城市低保规定标准。家庭月收入扣除偿还贷款本息和家庭生活费后仍有较高的还贷能力,审核的贷款额度又不能满足借款人需求的,经管理中心审贷小组审定,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
        第七条   借款人按行政管辖在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贷款的,由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可用于信贷资金总量,管理中心授与的权限和实际情况审定贷款额,超过权限的报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还贷系数、贷款额占房屋价款的比例、贷款最高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有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可按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限较长的一方审定。对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须提交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原件。
(四)已付房款证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通过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还。
        第十五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部分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不收违约金。
        第十六条  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可依据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清收贷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