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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意见》

2012-04-05 19:44:32 来源: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02]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经办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贷款资金来源

 (一)主要是大同市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发放住房贷款的余额,在保证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的60%。

二、贷款用途

 (一)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三、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借款人应具备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需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2、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的证明。
 3、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4、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未向其他公积金借款人提供过贷款担保或辅助借款。
  5、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品种及报备资料

(一)商品房贷款
报备资料:经房地产部门网签的购房合同、不低于30%的首付款不动产收据。
(二)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贷款
经济适用房包括了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贷款。
报备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不低于30%的首付款证明。
(三)拆迁安置房贷款
报备资料: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款收据;
(四)二手房贷款
报备资料:房屋买卖契约、契税税票、《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贷款
报备材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装修费用收据、装修公司的资质证书及实地考察。
(六)商转公贷款
报备材料: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五、贷款额度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采取职工个人联保担保方式的,原则上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确定。
 (三)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职工所购自住房总价的80%左右;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购房总价的70%左右;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建筑成本价的60%左右;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确定在所需费用的50%左右。

六、担保方式

 (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采取单位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单位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三)采取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需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借款人须有两位以上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固定经济收入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

七、贷款保证

(一)房产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二手房、装修房贷款仅限以自有、共有住房为抵押的保证形式。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交纳10%的风险保证金;借款人的房产抵押一经办妥,退还保证金。
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单位需由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可由两名以上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性的保证,用于保证借款人在房产抵押办理前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并自愿冻结公积金帐户;房产证一经办妥抵押后,解除公积金冻结。
要求保证人所在单位为大同地区行政企事业单位,且各保证人在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余额需不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20%,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短于10年;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需要签订《自然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书》。
(四)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八、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购房情况、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一)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采取单位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采取职工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九、贷款利率

 (一)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贷款利率执行。
 (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本年度利率水平。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十、贷款审核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公积金缴存条件可放宽到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
(二)除商转公贷款外,其他种类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均可申请贷款。
(三)拆迁安置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装修贷款、借款人能够提供付清房款证明的其他种类贷款,贷款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十一、贷款的偿还

 (一)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也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和贷款额度灵活掌握。对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职工,可以按照等额递增还款的方式逐月偿还;对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可以按等额递减还款的方式逐月偿还;对实行年薪制或年终分红的职工,可以按照约定式还款,按年度或其他定期还款的方式偿还。
 (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延期,并出具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由管理中心决定是否延期。
 (三)借款人应遵守贷款合同的条款,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对逾期贷款要按规定加收利息。对有偿还能力而没有还款的职工,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贷款程序和职责

 (一)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办理程序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定,建立贷款档案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经办银行主要负责职工贷款的开户、资金划拨和协助管理中心回收贷款。

十三、简化程序,降低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工作。
 (一)管理中心要向社会公布职工贷款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承诺制服务并设立举报电话。
 (二)管理中心可通过公平竞争、服务质量比选的办法,在人民银行指定的经办银行中,确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要利用现有网点或开辟新的网点,并采用先进办公手段,方便职工贷款和就近还款。对服务质量跟不上要求的经办银行,管理中心要提出整改意见,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调整经办银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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