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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12-05-08 09:19:08 来源: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在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管理中心的职责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房改房者应提供《职工购房申请表》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七)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及房屋保险
 
第七条  贷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再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委托银行。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以质押物办理登记或移交于受委托银行占有时生效。
管理中心要求追加保证人作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八条  房屋保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每个购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
(二)每个购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
(三)可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工资基数总额的40%(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12个月×贷款年限×40%)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额一并计算。
每个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及配偶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一般按家庭每月总收入的40%左右用于归还借款来计算还款期限;对还款能力较强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减少其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受委托银行的初审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申报与审核
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受委托银行对客户材料齐全的初审过程不超过2个工作日,并在初审合格后的当日或次日将全部申请材料由专人报送管理中心审批(银行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
严格按管理中心的规定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  购房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合法、齐全。
在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期房时,对开发商要进行以下审查:
(一)公司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项目资料:市以上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
(三)项目审查:通过审查项目手续是否合法,批件是否齐全,以确认开发商担保资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各经办银行要将对开发商的审查认定材料及其上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同意按揭贷款的批复意见报送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五条  抵押物权或质物的审查
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  保证人保证证明及保证资格审查
要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证明、书面担保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审查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报管理中心。
 
第六章  管理中心的审批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按照三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经信贷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合同的签订及资金划拨
 
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订
根据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委托扣款协议书。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确一种还款方式,即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划拨
在与借款人签订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银行将管理中心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或单位集资建房专户。除有特别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授权外,禁止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每月还款计划表》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开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
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贷款明细表,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催缴。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要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通知书》予以催缴;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担保的变更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终止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章  违约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处置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五)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报管理中心信贷处一份。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纸质材料必须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房屋抵押(质押)登记证书及保险单复印件要报送管理中心存档。公积金贷款档案要实行微机管理,要为每一位借款人开设一个账户,并将借款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管理中心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然后进行锁定,以防止借款人第二次借款。
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据,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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