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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12-04-11 10:10:08 来源: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辽省直房资字[1999]2号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支行经纬办事外(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省直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办理资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
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
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
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

的发放、支用和还款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职工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离休年限。购买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
一、借款人凭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二、贷款的支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的住房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售房人;购买房改住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划到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
三、贷款的偿还。个人在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采取按月偿还,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额度和天数计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每月还贷款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总期限
每月还款总额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别递增、递减。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长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款,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也可用住房补贴还款。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借款人如逾期归还贷款本身,则按借款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返还,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十条  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
第十一条  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二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辽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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