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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04-13 18:49:07 来源: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归集余额的120%。
(四)借款人必须是在本市当地购、建或有偿动迁投资的自住住房。
(五)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住房取得房照或全额交齐房款超过一年。
(二)本户家庭此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缴存不足一年。
(四)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均达不到工资总额5%。
(五)有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对发生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还清本息的单位,暂不受理新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购房合同或建房批文。
(二) 交款收据(预交款要达到30%以上)。
(三)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持《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购二手房持房照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交易凭证。
(四) 身份证、户口簿。
以上材料均要原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最高额度为15万元(夫妻双方均按市政府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20万元),市辖各县(市)最高额度为5万元,且均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5%比例缴交的,以及购买二手房的,按购房总额50%的比例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市区最长为20年,市辖各县(市)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期限依据贷款额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确定,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的贷款,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一律从下年1月份按新的利率标准由承办银行统一调整。
各县(市)所在地中、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市区购房可按市区标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答案补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职工首先到辖区管理部办理申请,携带购房资料领取并填写《齐齐哈尔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审查。相关资料真实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经“中心”履行三级审批后转入担保抵押程序。
第十六条 担保。审批后,借款人持“中心”开具的《担保通知书》,到“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放款。借款人办理完担保及抵押登记手续后,携带相关手续返回管理部办理具体放款手续。
答案补充

第六章 还 款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采取按月等额形式还款,借款人从取得贷款第二个月开始按确定的额度到指定银行还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欲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到贷款银行办理结算手续后,持本息还款单到担保公司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物的处分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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