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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04-08 10:32:28 来源: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
第三条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授权所在地的管理部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其下设的管理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担保种类由管理中心确定。
第五条 贷款用途:
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
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四、具有近两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和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手续及所需资金的30%的首付款证明;
五、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购建房手续;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
第十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夫妻双方只可一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一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以及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参照下列条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80%;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的70%;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筑成本价的60%;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
根据前两项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长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有价证券质押、住房公积金质押、职工连保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四种方式,借款人可任选其中一种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采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质押总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额度的80%。
第十七条 采用职工连保担保方式的,适用于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申请借款,借款人找两名已建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直接向中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0年,还款方式为财政代扣代还。
第十八条 采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人,借款人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条 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违约代偿连带责任:
一、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管理中心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同时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提供计委批文、集资花名册和首付款收据;装修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工程协议、购买材料证明等。
四、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提供银行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
五、采用公积金质押的,提供质押担保人的身份证、公积金缴存余额查询单。
六、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在规定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心应及时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物)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有疑虑的,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反馈意见,由管理中心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审批手续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采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到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办理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借款人与质押担保人一同到中心办理质押手续。
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办结通知单和担保办结手续,开具支票,划拔基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还款额=
(1+月利率)  —1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同意后,通知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采取担保公司担保的,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借款人在接到担保公司发出的催交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包括复利、罚息)及逾期罚金。逾期罚金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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