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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制度》

2012-04-27 17:01:52 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积金委〔2008〕6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制度》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制度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资金安全运作,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缴存纪律,源头防范风险
1、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向缴存单位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2、住房公积金缴存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公积金管理机构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3、住房公积金只能缴入国有商业银行专用账户,不得指令单位将资金缴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
4、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凡缴存资料齐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缴款的当月及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不得拖延跨月。
二、简化提取手续,安全方便并重
5、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不得办理。
6、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要做到方便、简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业务无关的证明材料。
7、住房公积金提取,除因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他情形只要资料齐全,应当一次性办结。
8、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开票应由三个岗位不同工作人员完成,不得由一个人全过程办理。
9、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通过银行支付,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三、加强环节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10、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贷款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受托银行负责贷款核查和发放工作。
11、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做好贷前审查工作,不得办理不符条件的贷款。
12、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集中审批。各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贷款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定期报送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13、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集体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贷款审批会议制度,不得办理不经集体研究的贷款。
14、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贷款申请资料受理后,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并移送受托银行;受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办结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资金。
15、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或中介机构的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16、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提供评估、公证等收费性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
四、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17、公积金管理机构不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18、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缴存职工发放对账凭证,核对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并为单位和职工提供多种方式的查询服务。
19、凡涉及重大资金调度和使用等事项,应由公积金管理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办理。
20、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账户或购买国债,不得将资金用于投资、参股或购买股票、基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1、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财务内部分工制约,银行预留印签、支票和会计档案应由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交叉分离管理,确保每笔资金支付均需要经2个以上的会计岗位。
22、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工作应做到日清月结,各账户资金应与开户银行每月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23、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分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完善效能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24、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落实首问负责制,尽量减少服务对象在内部的运转环节。
25、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服务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提供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要向服务对象填发一次性告知单。
26、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覆盖各个工作环节,实行责任与奖惩挂钩,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六、落实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27、市公积金管委会要公开管委会职责、管委会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8、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栏,利用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页,公开机构职责和业务范围,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办理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收取的要件清单、办事时限、办事承诺、咨询电话。
29、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0、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规定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31、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季度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且每年向管委会报告工作不少于2次。
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监督
32、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依法对公积金管理进行决策,并监督实施。落实管委会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不得少于2次;完善议事规则,会议表决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实行民主决策。
33、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情况全过程的监督,注重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每年实地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督促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县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工作。
34、市审计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审计工作,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款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审计工作。
35、人民银行亳州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监督管理;督促受托银行定期与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账。
36、亳州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手续的监督,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37、市监察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严肃监管纪律,落实责任追究
38、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和资金管理中违反工作纪律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和《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39、市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管理职权进行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0、亳州银监分局依据监管权限,对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政策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受托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受托银行违反政策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追究受托银行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亳州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应依据管理职权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42、住房公积金相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主题词:住房  公积金  监督  制度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亳州军分区。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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