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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2012-05-10 09:07:42 来源:日照市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注销、转移、托管、封存、冻结、缴存、查询、对帐、核算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办理归集相关的资金核算等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上单位包括国家、省属和外省地市驻日照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借调、外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与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除按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缴存外,均应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领取填写《日照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结算关系登记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开户授权书;
(五)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公章及财务印鉴。
第九条 单位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 持所有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部领取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条 每个单位和职工均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或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单位集中汇缴的方式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单独自行缴存。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预留财务印鉴、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完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注销手续。
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为职工办理变更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未实现再就业的,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再就业后,由新单位办理解封、转移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应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移原因证明;
(二)职工和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职工转移到公积金管理部设立的托管户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本单位账户内作封存处理。恢复工资关系的,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并恢复正常缴存。
第十九条       纳入公积金托管户统一管理的职工在与新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将职工账户从托管户转入新单位名下。
第二十条 职工因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由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对职工账户内有关金额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时限到期、还清贷款或解除担保后解冻。账户冻结期间,需要提取公积金还贷或支付购房款的,只能提取未冻结部分;离退休、调离本市不得销户,符合解冻条件解冻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比例执行。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致,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相同。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从上一年7月至本年6月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新参加工作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为其发放的首月工资(原已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原公积金缴存基数连续缴存)。
缴存基数应当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之内。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执行;低于最低限额的,按最低限额执行。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一个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内不得变更。次年7月重新核定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份按照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6月30日为结息日。单位和职工当年缴存的,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款书》,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未按月及时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管理部核查后确认;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单位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前,缴存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变更当月汇缴金额,并在《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款书》上注明变更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单位近二年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公积金管理部转交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
(三)发生严重亏损的;
(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缓缴的书面申请;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本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公积金管理部转交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三十二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无能力缴存或不能按规定比例全额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再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公积金管理部备案后,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在破产清算资金中优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单位不得将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转嫁给职工承担或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降低职工工资。

第五章 补 缴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可进行补缴。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或期满后,应当补缴缓缴期内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职工因故漏缴的,应进行补缴。
第三十六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后进行补缴。
第三十七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将个人补缴部分缴给单位,由单位连同为职工补缴部分,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分期补缴。

第六章 查询对帐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便于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公积金管理部应当向单位或职工提供查询服务。单位经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可以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可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公积金管理部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单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帐单,与单位、职工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单位应当及时领取、核对并负责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对帐单。核对有异议的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书面告知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等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复核,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是住房公积金执法主体,履行住房公积金执法和处罚职能,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可以记录、复制相关资料,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等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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