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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2-05-10 09:01:34 来源:日照市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包括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在两年以上的还款期内未发生逾期还款情况,符合第(一)款、第(五)款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应保留贷款余额10%以上的金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偿还该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以离婚、分割、析产、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八条 职工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票据,自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自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单位集资建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和正式购房发票的,提供有关部门集资建房批文,集资人员名单,单位购房协议和集资付款票据,自首次集资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补缴差价付款票据,自补缴差价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票据,自购房协议签订日或房产证办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第十三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一年内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银行打印的近期还款记录)。在12个月以上的还款期内未发生逾期还款情况,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提取后余额应超过贷款余额10%。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最近一年内还款记录。所购房为普通自住住房的,每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全部结清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12%的,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的部分,可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提取人所在单位鉴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票据和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十六条 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医院或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或遗赠抚养协议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十八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职工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需要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和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或工资单;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后,可同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取范围的,职工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无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提取金额一般以百元整数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提取范围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取用于还贷的, 按借款人、配偶的先后顺序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每年提取额计算公式为:
每年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2%)×12。
租住城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房租付款票据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取范围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经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开具《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由配偶代办的,另需提供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公证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部对公积金提取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场即时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即时在《提取申请表》上填写提取金额并盖章确认,并在《支款凭证》上填写提取金额加盖中心预留财务印鉴后,留存《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支款凭证》交由提取申请人到是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支取,受委托银行为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支款凭证》作废,并告知经办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提取支付采取转帐支付方式。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条件提取的,按照与提取人的约定,资金一般划转到售房单位(建造、翻建、大修承担方)账户;符合第六条第(五)款条件提取的,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符合其他条件提取的,资金划转到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因单位破产、停产特殊情况,单位不能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提取业务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并办理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公积金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伪造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予退回的,记录违规事实,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记录档案。
单位经办人员或他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有拒付或压单现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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