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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2-04-14 14:57:43 来源: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庆公积金发〔2012〕5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庆政发[2008]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缓缴、管理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第五条中(一)—(四)项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本市工商部门下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单位填制的并加盖单位印鉴的《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开户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四)单位管理员(单位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专人)身份证;
(五)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在5%—12%的缴存范围(包括5%和 12%),凡是单位拟定的缴存比例不在缴存比例范围内的需要填写提高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申请。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等已在市管理中心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相应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法人证书;
(四)开户行、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
(五)除以上四种情况之外的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同时单位应填制盖章的一式两份《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第九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经办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管理中心登记:
(一)单位录用证明或单位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加盖印章的《个人开户登记表》(《个人开户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四)缴存人收入证明(工资表或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十条、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已在市管理中心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缴存人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签字盖章的《个人信息修改申请表》;
本人或单位公积金管理员携带以上材料到市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带下列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被注销单位存在欠缴情况,需提供明确欠缴主体的证明材料。
单位填制盖章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如单位无章的时候能提供(一)或(二)或(三)材料证明的也可以);
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等情形,将单位所有缴存人转入其他单位时,同时要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册;
如单位在撤销、合并、分立时,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同时要提供明确欠缴责任主体的证明材料。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市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各单位应在市管理中心下发调整文件要求的时间内统一调整,超出规定时间的一律不准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
第十五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认。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的规定计算。
第十六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住房补贴的,应单独设立账户注明。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大庆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乘以最低缴存比例5%之和。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年度。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连续欠缴六个月(包括六个月),市管理中心有权将此单位封存。单位每月应在26日之前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对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单位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需要降低、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携带下列材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2/3以上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企业连续3年的会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单位填制盖章的《缴存比例调整表》一式两联。
提高缴存比例只需提供(一)、(三)项材料。
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被市管理中心批准后,每年年终需向市管理中心上报下述材料: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按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相关工资、税务报表等收入证明材料;
(二)单位盖章确认,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的职工汇总表及明细表。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单位欠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到市管理中心办理补缴业务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鉴的《补缴申请书》(《补缴申请书》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鉴的补缴清册;
(三)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欠缴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四)由于漏缴致使公积金欠缴的,需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五)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不能超过单位设立之日起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房屋再次售出或合同注销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其办理补缴业务。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二)单位填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补缴清册;
(三)职工个人填写的《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说明》或开发商出具的退房证明或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律师函(《退回已提住房公积金说明》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第二十八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由于工作变动,办理账户转移和注销前,如原单位存在欠缴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应明确欠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市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设立明细账。
第三十条 职工在市管理中心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时,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到市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将其所有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单位盖章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证明》(《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证明》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
(二)合并账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如合并前单位有欠缴情况的,需本人提合并账户申请、合并前单位出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汇缴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发生错缴或错提账户情况时,或夫妻离婚协议分割住房公积金未达到提取条件时,可办理个人调整业务。由调账方和被调账方到市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错账情况说明或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二)被调账方单位出具盖章的一式四份的《个人调账申请表》;
(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封存、转移、启封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出具的封存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材料;
(二)单位盖章确认的《汇缴变更清册》。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到市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单位封存说明;
(二)单位盖章确认的《汇缴变更清册》。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在市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重新再就业并且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在录用之日起 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市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工作未调转在原单位封存的,达到启封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出具的启封证明材料;
(二)单位出具盖章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在市管理中心个人信息不全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由于工作调动在新单位进行账户启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作调转证明或新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出具盖章的有经办人签字的职工收入证明。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

第三十七条、市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并于每年计息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市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三十九条、市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市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六章、罚 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市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单位、个人在开户时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一经市管理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个人暂停所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受理。情节恶劣的,市管理中心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市管理中心有权撤销其之前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十五条 提供虚假工资收入证明调整基数的,撤销该笔业务,并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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