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连云港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和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
第三条 审计监察科为中心内部审计机构,在市中心的领导下依法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类别及时间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到归集、提取、贷款、核算等所有业务,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可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所有单位。
第六条 内部审计分为日常业务内部审计、专项内部审计、专案内部审计。
1、日常业务内部审计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分析被内部审计对象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内部审计。
2、专项内部审计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内部审计。
3、专案内部审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中心部署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应采取计算机审计、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进行祥查或抽查。
第九条审计监察科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内部审计,并对内部审计情况作出内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具有以下职责:
1、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3、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4、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5、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6、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增值收益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7、对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及定期存款进行内部审计;
8、对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审计监督;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认为需要而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各种业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进行内部审计时有权随时检查被审计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4、检查各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及现场查实;
5、认为被审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中心或通过中心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审计内容、重点及方法
第十二条 对公积金归集支取业务的审计监督内容:
1、公积金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2、缴存、提取、比例核定、转移、缓缴、停缴等政策制定及有关手续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理可讲。
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核,提取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方式是否合规。
4、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中心行政执法办法规定开展公积金归集行政执法工作。
5、是否妥善保管好各项业务资料。
6、各类补缴手续是否合规。
审计方法:对提取业务实行计算机联网审计,做到100%稽核。并按月通报稽核情况。对归集提取政策手续在其制定时审核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行政执法文书资料,查看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公积金贷款的审计监督内容:
1、公积金贷款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否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2、是否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否遵循“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
3、是否建立个贷管理责任制、个贷操作规程和审批授权制度,做到责任明确,逐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4、是否按规定楼盘审核办法对各楼盘进行审核,按照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的规定对预售楼盘发放按揭贷款。
5、是否按规定管理核算按揭保证金。
6、是否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7、是否及时与委托银行及各房产、担保中介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与合作协议。
8、对个贷抵押的有关权力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9、是否严格按对外承诺期及时放贷。
10、是否随国家贷款政策的变化及时变更有关个贷章程。
11、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理是否合规。
审计方法:日常实行计算机联网审计,及时监控贷款审批、发放情况。定期(每半年)对整理装订好的贷款档案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 对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内容
1、是否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公积金存、贷利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息时间、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有无转移收入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缴存职工结息,并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明细账。
4、各项手续费的计提标准、审批和支付程序是否合规,各项预提费用计提有无依据。
5、增值收益分配程序是否合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6、是否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经管委会批准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优化公积金资产结构,提高使用效益。
7、审查购买国债、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各控制环节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凭证和资料,包括国债账户开立、交易、资金调拨、资金结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是否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凭证进行妥善保管,并按相关登记保管、核销制度执行。
9、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授权制度和复核制度进行资金的划拨审批与复核。
10、各项业务划转、查询是否坚持“有查必复、急查急复、有账可入、入必正确”的原则。
11、是否按照公积金财务管理业务的操作规程、凭证登记签收制度进行业务操作。
12、是否对各项业务及时办理。
审计监督方法:对中心及四县管理部采取日常审计和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法。日常实行计算机联网审计,做到能及时监控公积金收支情况,重点关注大额资金划转使用情况。定期(每半年)对公积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一次,重点检查票据交接、票据确认、票据稽核、帐务核算、报表编制和报送、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环节,查看是否有详细的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操作业务,有无根据需要设置票据交接、确认、稽核岗位、财务核算岗位、会计主管岗位等若干岗位,检查是否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程序规范。对四县管理部还要重点查看是否和中心采用统一的核算模式、统一的凭证、帐簿、报表等装订要求、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中心经费管理和核算的审计、监督内容
1、重点审计是否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要求管理核算处理经费帐务;
2、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3、检查入账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检查是否建有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实物备查帐;
5、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
第十六条 对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审计监督内容:
1、是否严格按照计算机管理办法和分级授权制度进行各项系统操作。
2、是否建立数据备份、异地存放,并具备严密的数据存放措施。
3、数据的修改是否经过主任、经办科室科长的书面批准。
4、是否严禁计算机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
5、是否定期督促业务人员更换使用密码。
6、除日常维护外,是否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专项维护,并有书面记录。
7、是否对各类查询系统及时进行维护与更新,并有书面记录。
审计方法:检查、与有关人员沟通。时间,不定期。
第十七条 对不相容职务分离的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办法》。
2、岗位设置是否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是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及时调整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对资金管理、重要印章管理、提取内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设立和有效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以便及时消除存在或潜在的风险。
审计方法:可以进行专项检查,也可以和上述专项检查一并检查。时间不定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审计监察科根据本中心全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中心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实施内部审计项目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
3、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4、审计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5、内部审计人员在结束审计实施后,应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科,逾期视为无异议。但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出说明。
6、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书一并向中心主任提交审批。
7、经批准的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内部审计科应对采纳执行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作后续审计,跟踪落实情况。
8、审计项目结束,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经内部审计,发现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及管理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心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的,由审计监察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中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中心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