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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2-04-16 08:20:01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连房公积金委〔2010〕1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连云港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九)其他可以提取情形:
1、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4、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
第六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仅指配偶、父母、子女。
第七条 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在我市就业的人员。
支付的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的,“中心”将重新予以核定。
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当年度负担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的。
第八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第十条 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第十一条 在正常还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取还贷后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当前贷款余额的1/15,其他家庭成员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第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累计房租。每次提取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项及第(九)项第3目规定的,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九)项第1、2、4、5目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非同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
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作为代办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后支付给职工,不得直接提取现金;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
第十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或发票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全额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为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四)拆迁安置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为《房屋所有权证》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若已将《房屋所有权证》向银行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为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应由单位统一办理,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为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家庭成员需提取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由单位一并办理。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八条 住房贷款结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最后一次还款付息现金缴款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证明,提取时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九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有两种还贷方式:
(一)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在保留一定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基础上(贷款余额的1/15),用账户内的公积金逐月还贷。
借款人申请签约提取还贷或直接提取还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本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
2、签约贷款账户必须与受托银行建立委托代扣关系;
3、签约公积金账户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且该账户没有被冻结,所在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只能有一笔贷款被签约;
5、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30日后即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但在签约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过程中不能申请直接提取还贷;
6、签约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在保留贷款余额的1/15以外根据住房公积金余额除以当期月还款额计算出签约期数;选择直接提取还贷的每人每次不低于1000元,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三)办理直接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凭户口本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身份证申请;办理签约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凭身份证申请。
(四)签约提取还贷的办理,当日签约次日生效;签约期间“中心”将于每月代扣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用于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如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将从转移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签约期满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约手续,如需提前终止合约,签约当事人凭身份证申请办理,合约终止后应按合同约定计划的还款额按月还款。
(五)直接提取还贷后,视同提前还款,应继续按合同约定计划还款额按月还款,也可重新约定月还款额。
第二十条 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本人的学校毕业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的租房协议、当年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发票,结婚证或户口簿,非同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户籍证明。
涉及多人合租的,应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第二十一条 职工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不能提供退休证或审批表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户口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迁移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凭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办理单位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其他情形提取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户口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
(二)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生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五)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向“中心”经办部门提出申请。“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即收即办。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已审批提取的,申请人应持“中心”的提取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逾期应重新申请。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伪造提取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中心”将责令其退回所提款额,并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公积金△ 提取 细则 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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