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12-04-08 09:59:20 来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行建金管[20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定的攻长期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按月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不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晋中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到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县(区)管理部为其所属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的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事业单位,在首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
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单位不得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截留或内部运作。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管理,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负责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晋中市区域内各单位均应当指定财务机构或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开记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个人身份证号码;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单独开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单位定期对账。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下日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对有条件或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上浮3%以内的由市中心核准,以上的由省监管办核准,方可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内容,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
(一)行政单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加补贴;(二)事业单位:职务工资、津贴加补贴;(三)企业:岗技工资加补贴;(四)集体企业、外商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聘岗位工资;(五)困工资改革标准发生变化的,以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及时将单位缴存的和扣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改制、破产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即:1999年4月3日)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信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代扣代缴的,按时足额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的权利。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安全运作、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其它特殊情况需支取的。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定后,应当出具提取证明。单位因撤销、破产、兼并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晋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条件的,优先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未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二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遗嘱或法院判决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件。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条 职工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但必须在购房借款合同有效期限内,并出具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工提前一次性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可以使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三十条 自主择业的、一次性买断工龄、辞退、辞职、开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在社会养老机构领取养老金,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号。
第三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含本行政区域内),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机构,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机构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机构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信汇到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第三十二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内未再就业,部份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80%。
第三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买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80%。
第三十五条 职工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人事改革、企业改制等原因提前退休、离岗、买断工龄,但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手续寄放在劳动职业介绍所、人才中心的,不得提前支取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一次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三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册,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三)职工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后,按规定提供下列有效证明资料,具体包括: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
2、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手续、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证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及公证书。
4、购买经济适用房三年内的需提供买房协义或合同、物价部门批准的经济房价格、计委的立项计划和交示收据。
5、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二年以内的需提供开发商、卖房人签订的合同及交款收据及完税发票、产权发证部门的证件及有关手续。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的需提供建设部门房屋鉴定书、施工单位预算合同以及产权证件。
7、支付房租的需提供房租超出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证明、租房协议及其公证书。
8、其它特殊情况支取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填写《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报表》,附提取证明资料。二、其工作单位进行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情况的核实,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三、晋中市城区申请提取人到晋中市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审核手续。其它县(市)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四、经审核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五、核准后申请提取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六、非申请提取人办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凭据申请人的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七、无工作单位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职工提取,不要求签署单位意见。八、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五章 监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社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账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并向单位提供对账单,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审验制度,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四十三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按照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使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核。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追回挪用骗取、冒领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要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国便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以及截留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由受委托银行协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缴,不执行的申请所在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严禁住房公积金机构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属管理部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