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提取 >> 浏览文章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办法》

2012-04-08 09:53:34 来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晋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支取业务做出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一、支取的对象和范围

1.职工支取其本人帐户结余的住房公积金,分为销户支取和使用支取两种方式。
职工因离退休、调离本行政区域、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等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为销户支取。因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租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为使用支取。使用支取不注销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在该帐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全部注销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本息:
(1)己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工作调动转入新单位的;
(4)出国定居的;
(5)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7)在职职工考取脱产学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
(8)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且满两年没有再就业的。
3.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部分支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政府拆迁安置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
(3)已被纳入本市(含市辖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总收入25%的;
4.职工根据不同情况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时,应提交如下相应证明文件。
(一)销户支取
(1)离、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所在地组织、人事、劳动或相关部门核发的退休文件、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2)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的,须提供身份证,调入地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证明。(将支取的公积金余额汇入职工新调入单位个人公积金帐户,如新调入单位未开设帐户的暂时封存)。
(3)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手续的,须提供身份证,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或调入单位人事接收编卡,新单位公积金账号。
(4)职工出国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或遗赠手续及公证处或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2000元以下免于公证)。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所在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及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私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单位劳动关系解聘合同。
(7)在职职工考取脱产学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提交学校录取通知书。
(8)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己在晋中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满两年以上没有再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破产清算组、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晋中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使用支取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须同时提交规范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政府拆迁安置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交拆迁安置协议和付款收据;。
(2)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造价评估报告;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以及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并同时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原件。
(3)购买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发票。
(4)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提交公积金提前还贷申请表和公积金财务科出具的申请当月公积金贷款偿还余额,以及本人还贷款的存款卡(折)。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交《晋中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符合本项规定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年房租费。
(6)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自愿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两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对己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贷款后支取。
(7)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使用支取规定的,其提取额不能超过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80%。

二、支取的办法和手续

1.职工个人支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专管员签章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由单位专管员或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所提供的复印件证明需提供原件或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确认其符合支取条件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规定

1.职工个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按首付款收据日期确定),三年内办理支取手续。购买二手房,产权变更后二年内办理支取手续,大修翻修住房完工后一年内办理支取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公积金账户冻结。在贷款期限内不予支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拟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中心申请一次性动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偿还未还清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公积金存款帐户余额的80%。
4.按照住房公积金“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原则,职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后,在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将原支取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否则,不得批准发放个人贷款。

四、本办法由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注:下载附件请到下载中心
附件:1、委托授权书
2、授权委托书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个人公积金提取申请
5、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