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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

2012-04-29 11:51:42 来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为加强对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08〕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三、职工符合下列提取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份或全部存储余额,所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
(一)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文件或离(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户口迁出设区市证明或户口迁入地户口迁入证明;
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迁出设区市后重新就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非城镇户籍证明;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出境定居证明及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
(七)调到省外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符合上述(一)至(七)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上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八)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全额支付房款以及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且从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住房房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应增加提供《职工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以下不同住房类型所对应的证明材料:
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或最后一期支付购房款发票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2. 购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购买的自住住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已过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3.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计算附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4.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和购房发票。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拆迁补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或购房发票日期上载明的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5.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属规划区内建造、翻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属规划区外农村自建房的,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所载明的批准时间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含五万元),需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预算书。
(九)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供未购房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工资收入证明;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特殊病症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发票;
(十一)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发票;
(十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破产、改制下岗,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发票;
(十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工资收入证明。
符合上述(八)至(十三)项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供合法的关系证明,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符合下列提取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份余额(职工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供合法的关系证明,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关账户: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需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职工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
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少于总购房款30%的首付款发票。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2.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房管部门个人二手房转让登记受理单》和不少于总房款30%或40%的首付款银行凭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应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3.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或《集资建房界定产权比例审批表》、《集资建房产权比例计算附表》、房改办出具的交款通知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改交款通知单所注明的账户;
4. 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提供《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监管账户。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表》,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申请人可选择提前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或整笔提取逐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如尚有未还清逾期贷款的,须先结清逾期贷款后方可办理。
提前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方式,即:职工在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签订后每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还贷;
整笔提取逐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即:职工在贷款期限内每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提取金额转入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还贷公共户,委托经办银行逐月扣划还贷。
五、职工省内调动的,应在30日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办理转移手续时,需提供转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个人账户证明、转出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动手续、调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卡等。
六、职工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任何一方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还清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限定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所有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住房总房款;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贷款余额;
(三)用于支付房租的,房屋承租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金额;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当年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之和。
八、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自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九、本实施意见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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