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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规定

2012-05-07 09:30:30 来源: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宜金发【2009】14号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宜公管字【2006】1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本市职工支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取资料

1、死亡提取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和遗产分配的有效文书。申请提取金额超过5000元的,遗产分配的有效文书必须是由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提取金额不足5000元,遗产分配的有效证书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出示的遗产分配证明,单位无法出示证明的,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原因提取的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提取方式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必须由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并转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

1、死亡支取的由第一继承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职工或第一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帐号内。

2、法院裁定申请提取的,由法院执行人员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法院指定的银行帐号内。

3、因重大疾病、服刑、长期在外定居等情况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由本人提供委托书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属实后,由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协同受托人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帐户内。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办理支取业务的,一律转入缴存职工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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