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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知识问答

2012-04-12 10:25:56 来源: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一、什么是缴交额、固定余额、浮动余额?

    缴交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缴部分;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相同额度缴存部分。固定余额是指每年结息日以前交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浮动余额加利息之和于每年6月30日一次转为职工的固定余额。浮动余额是指住房公积金结息日(每年6月30日)到下一个年度6月30日之间交缴的住房公积金额度。

二、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占工资的百分之几有无最低限制?

    按照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三、2010年3月1日起,开办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自动归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究竟是怎么回事?每年3月至6月集中支取上年度公积金还贷业务同时停止办理,如果不办理逐月自动还贷,还能再支取公积金吗?办理逐月还款,差额部分自行逐月补齐吗?

    开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自动还款业务,是中心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推出的一项举措,主要是方便借款人。2010年3月1日开始,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的不再予以提取住房公积金。3月1日以后,在中心借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办理逐月还款,每月由管理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贷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内的余额不够当月还款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还贷额度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在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每年3-6月正常办理公积金还贷支取业务。

四、借款买房时是单身,结婚以后,怎么增加辅助还款人,配偶作为辅助还款人的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取?

    这种情况,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还贷变更。持公积金贷款房屋的产权证(夫妻双方共有)、配偶承诺的共同还贷协议到中心办理手续,即可增加辅助还款人。增加后配偶的公积金余额可以用于公积金委托还款,不可以提取。

五、工作买断或离职后,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需要拿什么证件材料,办什么手续?

    您在单位离职和买断后,可以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离职的,持离职手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所属的办事处办理提取业务。

    买断的,需要拿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表各一份,加盖单位财务印鉴,即可单位所在公积金办事处办理。

六、本人办理的商业贷款,配偶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人的住房公积金都不能支取,但是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

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以下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帐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九、职工发生何种情形,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性贫血;红斑狼疮;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并及并发症;急性传染期的各类肝炎、肺结核;精神分裂症、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4、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难以为断的;

    6、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含出国留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职工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第8个问题中一第(1)、(7)、(8)项或第9个问题中的第(1)、(2)、(3)、(5)、(6)项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料。

    根据情况不同,职工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执行相应的提取额度规定: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岁,女满55岁),提供身份证。

    本条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缓交报告,经管理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居留手续(同时出具公安机关部门证实的居留手续或翻译材料)。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一,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管理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

    第二,借款人在管理中心借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

    第三,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6月份,需提供《产权证》、在商业银行一年内的还款证明;

    第四,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产权证》或撤押证明。

    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8、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第二,因房屋动迁进行产权安置的,需提供《房屋产权安置协议书》、《产权证》、发票;

    第三,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因开发商原因,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进户通知单和物业费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外地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第四,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五,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9、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房产执照。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还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10、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原《产权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1、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原《产权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大修的证明,大修费用的分摊报告。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13、符合经中心审核特殊支取条件的,需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每隔一年提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夫妻双方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额度。
    第二,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医院的诊断书和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患病期间,每隔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住院期间的费用总额。提取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病符合上述积极作用需要提取的,还需出示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
    第三,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含出国留学),无力供其就学的,需提供职工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大学正常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缴费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到人身伤害的,需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理赔书或发生重大事件的双方理赔公证书。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提取一次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提取人因其配偶符合上述条件需要提取的,还需出示结婚证或户口薄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
    第五,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演戏到严重损害的,需要提供县区以上政法委的表彰决定和事迹材料。
    第六,因自然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以为继的,需提供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材料。
    符合本项5、6规定的,可提取一次当事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

    14、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应以转账方式交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并销户。需提供正规调出手续(调令、商调函)、、到外市自谋职业的,出具劳动合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什么样的情况,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
    5、管理中心个贷处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十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怎样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2、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有关规定证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十四、因公外派人员享受公积金待遇吗,应如何办理?

    根据建金管(2006)95号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外派人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驻外使领馆、港澳机关机构干部、工勤人员(包括借调工作人员)及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隋任驻外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应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待其国(境)外任期结束后,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和因公外派时的国内工资标准计算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由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和本人一并补缴。单位为因公外派人员缴存的在国(境)外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条例》规定列支。因公外派人员配偶随任驻外前是在职职工的,待结束驻外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因公外派人员规定执行。

十五、住房公积金提取如何监督?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
    2、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交依所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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