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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2-04-12 20:43:22 来源: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失业两年以上未从新就业的;
  9、农业或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各县(市)办事处。

二、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回迁房的,提供经公证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发票;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2、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13、农业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合同证明、户口本;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三、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业务咨询电话

  市中心:2928373         凌源办事处:6814555
  建平办事处:7815527     北票办事处:5826358
  朝阳办事处:2811806     喀左办事处:482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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