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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2-04-12 19:55:41 来源: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目的:
(一)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住房消费能力;
(二)保证合理使用、安全运作,降低资金风险;
(三)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原则:
(一)定向使用的原则;
(二)安全运作的原则;
(三)严格限时、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职工,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七)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七条 按照以上的(二)、(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条 用于住房消费,符合第六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不高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年之后,再次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提取。夫妇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一年内提取。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大修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
第十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偿清前,借款人及配遇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每次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补足所欠贷款本息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在贷款前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在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满二年以上,仍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交的共同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申请提取人的身份证件;
(三)提取原因的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五)非主购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六)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的储蓄存款折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的具体材料:
(一)购房提取的,需提供:国家指定发证机关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建房提取的,需提供: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同意建设的批文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质量监督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离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五)调离本市提取的,需提供:调令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或登记迁出本市事项的户口簿)。
(六)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七)考取研究生提取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九)首次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银行扣款证明;再次提取偿还贷款的,还需提供两年内银行按月扣款清单。用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需提供提前还贷审批表和末次扣款清单。
(十)租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十一)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二)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低保证。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
(十四)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后,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后,进行认真的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已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受理审批后入账,并在审批书上签章确认,转账到提取申请人单位账户,职工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到单位领取。
第十九条 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遇到特殊情况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持中心要求提供的手续,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银行储蓄折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中心办理提取的职工,两县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被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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