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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

2012-05-12 17:30:37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金管〔2005〕5号文及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托管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五)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六)非因公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济政发〔1994〕80号文的规定,“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12%以上的部分,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职工或同户籍直系亲属因患有重大疾病(配偶及其子女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五)、(六)、(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七)、(八)、(十)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整数,账户内最低保留50元余额。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支取金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2%)×交付房租的月数,每年限提取一次。

第四章 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一年内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整个购房过程限支取一次。若需支取同户直系亲属(配偶、子女)还应同时出具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的需提供支取人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需提供支取人《宅基地证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年内办理支取。
第十一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年内办理支取。
第十二条 单位集资购、建房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准建证明、困难企业解困协会文件及预交定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一年内、并集中统一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年内办理支取。
第十四 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1-4级)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年内办理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七条 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需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及户口变更证明。如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应提供职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及帐号。
第十八条 非因公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未还清贷款的证明或还款计划、未期还款凭证。若需提取同户籍成员(配偶、子女)的,需提供本人与同户籍成员(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按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人支取,遗嘱继承的凭遗嘱原件和复印件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和特困职工待遇期间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工会核发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待遇证,每年支取一次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的病例证明、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户口簿)、住院证明及费用凭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须提供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提取死亡职工的需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行政公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支取人,持《申请表》和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划转到单位经费户,职工个人凭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中心直接划转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龙卡上。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消、解散或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及时进行封存,到管理中心申请托管,按照《托管办法》给职工办理托管手续。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济宁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送至新调入单位,作为单位增加和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凭证,一份由管理中心存档。管理中心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单位经管人员或本人送至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七章 托管户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济宁市区内已参加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职工,因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以及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纳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的管理。
第三十条 凡符合纳入托管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消、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并自办妥封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出托管申请,管理中心将清算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托管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原因及证明;
(2)申请托管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托管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单(单位)”,托管资料由职工妥善保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职工再就业后将转入新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托管户管理的职工享有同等的支取条件。纳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三年仍未再就业的,职工可凭托管手续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销户支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济财房字〔1998〕第12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废止。
第三十五条 今后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时,本细则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起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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