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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2-04-08 10:23:36 来源: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汾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办理市直各单位、尧都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及省驻临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业务由市“中心”授权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第七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因下岗、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转移到市“中心”或“管理部”设立的封存专户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由职工本人保存。如有重新就业的,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户口及工作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租住住房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六)离休、退休、死亡的;
(七)户籍在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六)(七)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需提供支取人的购房发票(支取之日起,前溯一年之内)、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的应同时出具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双方的购房协议及房屋产权证和有关交易完税凭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支取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与施工方签定的施工合同。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三)迁出临汾市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身份证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身份证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帐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五)租住住房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六)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身份证和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程序

第十一条 市直及尧都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支取人到市“中心”业务部提出申请,核对公积金帐户余额,领取有关表格;
2、支取人所在单位在《支取审批表》上加盖财务预留印鉴,并由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3、支取人将有关资料及证件递交市“中心”业务部;
4、业务部工作人员对支取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心”研究审批;
5、市“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职工能否支取给予答复,符合支取条件的,由业务部工作人员通知支取人到业务部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市“中心”下达的支取计划办理支取手续。每个月要将支取情况报市“中心”备案一次。
第十三条 职工调离原工作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转移。职工调离后应持相关手续及时到市“中心”或所在县(市、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离退休、出境定居的职工和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在支取公积金时可持相关资料及证件直接到市“中心”业务部或县(市、区)“管理部”直接办理支取手续。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原则应由本人办理。由配偶代理支取的,还需出示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件,证明与支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件印。

第四章  支取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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