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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2-05-07 08:47:52 来源: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饶房金管委[2008]0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饶各企事业单位: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 通知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办公室 2008年5月21日印发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办事处或市直营业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罚、辞退、自动辞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及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在本人或担保人末偿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间

第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第十一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提取并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款账户。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及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支付的房租。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八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及复印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上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上饶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在职期间被辞退或自动辞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出国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的《上饶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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