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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办法》

2012-04-14 18:35:08 来源: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绥金管〔2008〕54号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缴存单位: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是在2005年印发的《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由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等政策、法规进行修订,并经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的。现将该《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公积金 缴存 支取 办法 通知 
抄 送: 市委办 市人大办 市政府办 市政协办 驻绥各有关金融
 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位委员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1500份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绥化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不同情况需提供的相应资料,规范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章 缴 存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住房福利补贴,是职工劳动报酬所得,也是职工一项长期住房储金。绥化市及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单位设立相关审批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到绥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对缓缴单位在缓缴期间进行封存处理。对逾期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不申报的单位和不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管理中心有权对其督促或向法院申请处罚,并强制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单位确定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一般应是财务人员)。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须注明单位性质、职工人数、缴存起始时间和申请缴存比例)。
3、单位经办人须携带的要件:
⑴中省直驻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要件:
①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单位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⑤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⑧有本人签字的职工当月工资表复印件。
⑵市本级及辖区县(市、区)财政拨款性质单位应提供下列要件:
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④财政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审批表;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⑶市本级及辖区(县、市、区)自收自支性质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要件:
①《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②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单位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④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⑦有本人签字的职工当月工资表复印件。
⑷企业性质单位应提供下列要件:
①《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②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③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⑥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⑦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⑧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⑨有本人签字的职工当月工资表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审批程序:
①单位经办人携带各相应要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建立审批手续。
②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调查审核。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单位由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建立批复》。
③单位经办人根据批复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交由管理中心复核,签批、备案。
④申请单位向受委托银行开具建住房公积金帐户介绍信。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介绍信、单位财务章、财务人员名章和已签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审批表及建立公积金账户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的确定
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应等同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应发工资,但原则上上限不得超过绥化市人均月工资的三倍(以绥化市统计部门颁布的人均月工资数额为准)。单位变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方可执行。对往年没有享受房改补贴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较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2、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职工当月月应发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绥化市人均月工资的三倍(以绥化市统计部门颁布的人均月工资为准)。对往年没有享受房改补贴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较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3、绥化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等财政全额拨款及财政差额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由各地财政拟定,报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各地政府审批。
4、驻绥及所辖县(市、区)的中省直机关和中省直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参照绥化市标准执行。单位变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方可执行。对往年没有享受房改补贴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较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三、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的确定
1、职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原则上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12%。单位变更缴存比例须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方可执行;如果低于5%或高于12%,单位必须向管理中心说明理由,提交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2、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具体缴存比例由财政部门拟定,报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批;绥化辖区县(市、区)内财政拨款单位具体缴存比例由当地政府拟定,报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绥化市政府审批。驻绥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比例标准执行,单位应提供相应材料,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确定比例标准。
四、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核定标准:
①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方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存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②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方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正式批准建立住房公积金之日,职工当月缴存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正式批准建立住房公积金之日,职工当月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变更业务办理程序:
①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每年核定一次,即:每年6月1日至30日由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携带职工工资表和填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存基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由管理中心审核、签批后,再移交受委托银行。
②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批准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由管理中心审核、签批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再移交受委托银行。
③市本级及辖区(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及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核定由各地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统一审核调整,经管理中心审核、签批后,再移交受委托银行。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法
1、单位经办人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应当逐月将代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凡未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资金都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受国家保护,也不享有相关政策待遇,私自储存职工公积金的单位是违规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给予处罚。
3、市本级及辖区(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采取逐月由财政代缴的办法,即每月20日将代缴资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六、调转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1、调入人在原单位有住房公积金的,由原单位经办人持调出人员调令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办理转移业务。涉及市本级及辖区(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调动,由财政部门代为出具人员调动明细,由原单位经办人代为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调入人在原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新单位经办人持调入人员编制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调入人员工资表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人员基数审批表》,办理缴存审批手续。涉及市本级及辖区(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增加,由财政部门代为出具人员增加明细,由新单位经办人代为填写《住房公积金人员基数审批表》。
七、新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1、对在见习期的职工,单位可暂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见习期满后一并补齐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部分;对见习期超过6个月的职工,单位应自第6个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给予补缴个人和单位部分。
2、对没有见习期的职工,单位应自第1个月起及时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职工工资批件的工资确定其月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度。
3、单位经办人持新增人员编制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新增人员工资表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人员基数审批表》,办理缴存审批手续。涉及市本级及辖区(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增加,由财政部门代为出具人员增加明细,由单位经办人代为填写《住房公积金人员基数审批表》。审批结束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八、单位有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况的
1、如有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况的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如是财政拨款单位,单位持财政部门审批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在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审批手续后,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为单位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对符合支取条件的上述单位,由职工个人携带支取手续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九、职工帐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方法
1、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
2、当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当年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含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上年结转住房公积金的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资金包括: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单位为职工匹配的住房公积金和应得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所得不征收任何税项。
十、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算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十一、单位经办人职责
1、单位必须指派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作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经办人,负责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门管理,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目,定期(一般为半年)与管理中心进行对账。
2、单位经办人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转移事项的办理。
3、若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经办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印鉴变更事宜,在岗位变动期间或未到本中心办理登记和印鉴变更事宜的,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支 取

一、职工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入我市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五)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触犯刑法被判刑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用等。(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遭受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职工购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住宅的购房行为,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A、购买新房的职工可选择下列两种支取方式,任选其一:
1、获得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的职工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以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自取得发票之日起,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已付购房款不能低于总售房价的30%)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获得《房屋产权证》和契税票据的职工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相关契税票据(以《房屋产权证》日期为准,自取得房照之日起不能超过6个月)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购买二手房的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已经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和相关契税票据(以《房屋产权证》日期为准,自取得房照之日起不能超过6个月)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需另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对本市住宅或户口及工作所在地住宅的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在获得《规划用地许可》或《施工许可》后并完成主体的,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或《施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和建造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日期以《规划用地许可》或《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6个月内有效)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可同时提取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需另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离休、退休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离休、退休证或离休、退休批文或是《劳动解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医疗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解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调入我市无公积金缴存单位或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调令或迁移证或是出境定居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此种情形只限于购买单位所在地住宅或户口所在地住宅的购房贷款行为,在一次性偿还房贷本息后,6个月内(以最后一次还款记录或还款凭证日期为准)可支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支取申请人应提供住房贷款结清手续或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最后一次还款记录或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需另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证明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支取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触犯刑法被判刑的(不包括保留公职人员。对被判刑但仍保留公职的人员做封存处理,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被委托授权人应提供合法的被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被委托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判刑人员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要说明此笔住房公积金具体用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应提供医院的诊断原件及复印件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要说明此笔住房公积金具体用途;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应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支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要说明此笔住房公积金具体用途。
  对于符合(一)、(六)支取方式的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格;符合(二)支取方式的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费用。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程序

  凡是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还要履行下列程序:①领取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②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初审后签字,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③支取如为他人代办,代理人应携带申请人单位介绍信及代理人身份证;④管理中心审核(财政拨款单位到财政部门协审)签批;⑤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现金支取。对于离退休等不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同时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绥化市(含所辖各市、县、区)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管理。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业经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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