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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2-05-15 12:49:25 来源: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威住〔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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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用途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提取业务申请可以选择所在地管理中心现场办理或者网上办理。网上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应遵从《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 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 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调离本市的。
(十二) 农民工支付房租的。
第八条 符合上述规定提取条件的具体含义。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自住且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普通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1. 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期房、现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房(增购面积部分)等。
2.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或经村委会批准建造的住房。
3.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4.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并且费用占房屋总价值的25%以上。装修、装饰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围之内。
(二)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已经按期还款一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没有同时申请办理的,可在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最后一次性还款的金额。
除一年期贷款外,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正常还清贷款的,不再办理提取手续。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归还贷款,两种提取方式互相转换须间隔12个月。具体操作按照《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规定》执行。
(三) 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的比例超出30%时,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未超出规定比例的不能提取。
(四) 离休、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妥离退休手续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五)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伤残1-4级,无法继续工作。
(六) 出国出境定居的。是指因继承国外遗产或与外国人结婚或移民申请到国外、境外定居。不包括出国进修、学习等非定居情形。
(七)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是指办理下岗失业证一年以上,经相关部门年检、并且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支付房租的,可申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以100元的倍数计算。
第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以非夫妻关系共有权人身份购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乘以申请人占有的所有权比例;拆迁房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增购面积的价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配偶的同一坐落房屋以购建房形式提取时只能提取一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按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还清贷款后,申请人及配偶的同一坐落房屋不能再以购建房形式办理提取。
第十二条 提取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每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不超过年还款额(等额本息还款法的为上月还款金额乘以12个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为12个月还款额之和)。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每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总额减除家庭工资收入30%部分后的余额。
第十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每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补助生活困难。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先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不足的,可申请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能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个人账户被冻结的,账户余额低于冻结金额的,不得进行提取;账户余额高于冻结金额的,超出的部分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其公积金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取时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设或房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其他证明材料均应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条 上述证明材料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贴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户口簿、夫妻双方共同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户口证明、贴有照片的暂住证;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采取本人到场签字办理的方式。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授权公证书。
个别较大单位经管理中心同意可保留单位代办方式的,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时,另需提供《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单位银行账号。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并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代办。
职工死亡提取的,必须由合法继承人亲自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下列情况除外。
(一) 贷款地在夫妻二人任一缴存地的,同时到贷款地管理中心办理。
(二) 贷款地在夫妻二人缴存地之外的,同时到借款人缴存地的管理中心办理。
(三) 夫妻二人同时申请购建房或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的,同时到其中一方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从网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持打印的《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件和相应的申请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的后续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以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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