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提取 >> 浏览文章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2012-05-05 20:51:05 来源: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鹰住公管字[2011]03号
关于印发《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已经2011年11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和省住建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金[2010]9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及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的,提供己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专用收据(销售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销售发票。已付清房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帐户;未付清房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则转入售房单位帐户,抵冲末笔购房款。
    2.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补差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补差款)。
    3.异地购房的,应提供配偶购房所在地户口、房屋所有权证、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费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房屋封顶后,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及费用支付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危房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自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符合以上6项提取条件的,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7.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后每两年申请一次提取),以缓解重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重大疾病标准以医保部门或保险公司界定为准)。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取公积金,一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二是由死亡人单位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提供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缴存人身份证,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等手续提取公积金(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其单位账户,由单位转付给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0.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11.职工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审批表、还款结清单,应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贷款总额;提前还贷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抵冲贷款的末笔款项。)  
    13.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能够按约定期限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即无逾期贷款),每年可以支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支取额不得超出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每两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补贴。
    15.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另一城市工作的,由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并办理变更登记和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一般采取转帐或电汇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中心应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特殊情况视情提取。

    第三条 依照第二条第7、9、10、11、15项规定提取住房公基金的,属销户提取,职工所在单位应在提取前办理封存手续;其它情形的提取应在帐户内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不得销户。

    第四条 申请人购建一套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年内再次购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则不予受理(还贷、销户提取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要求提供的证件,应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出具原件(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1印发的《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鹰住公公管字[2010]6号)同时废止。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