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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淮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04-23 12:01:46 来源: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仅限于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普通商品住房。
购买首套二手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30%、6-15年为不低于40%、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40%、6-15年为不低于45%、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被拆迁后,购买拆迁还原房或异地安置购房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比照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暂根据借款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贷款信息记录进行认定。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30万元调整到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七、停止向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其他地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经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方可办理。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房产交易信息和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2011年10月1日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同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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