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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2012-04-23 12:10:57 来源: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规程。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一年;
(二)购买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30%;
(三)已落实贷款担保;
(四)公积金贷款还清或未发生。

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通用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明;
2、借款人和配偶户籍证明;
3、借款人婚姻证明;
4、借款人和配偶收入证明(附工资表)。
(二)其他资料:
1、商品住房(现房):
1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2购房发票;
3契税发票、维修基金发票;
4房地产权证。
2、商品住房(在建房):
1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2首付款凭证;
3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
3、二手房:
1原房地产权证;
2现房地产权证;
3卖方身份证明;。
4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2份复印件,复印件规格以A4型纸为标准。

三、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贷款借款人(包括共同申请人、财产共有人)到承办银行提供贷款证明材料,并填制统一制定的组合贷款申请书;
(二)银行贷前审查:
1、办理时限:
承办银行自受理借款人申请至审查完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借款人资格。
3、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核实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房价的合理性。
5、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确定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
6、与借款人面谈并记录。
7、查询借款人信用。如遇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心。
(三)承办银行与借款人预签借款合同、开立还款账户、填写抵押承诺书、《个人住房(公积金、银行)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提前在银行贷款核算系统中录入客户基本信息。
(四)贷款复审:
1、办理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接到承办银行转交的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特殊有疑问的贷款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复审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资格、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表格所填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借款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3、复审不同意的贷款,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回资料。
(五)资料传递:
1、办理时限:所有环节的资料传递须在上一环节完成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
2、承办银行将贷款资料汇总核对无误后,由交接人员将资料报送中心。
3、中心收到承办银行报送的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审查《个人住房(公积金、银行)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填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表》。
4、有关人员及时根据资料进行信息录入。

四、贷款审批

(一)办理时限:在复审完毕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批程序:
1、中心信贷科负责人将借款人信息汇总上报《个人住房(公积金、银行)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编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表》。
2、中心审贷小组成员审核签字。
3、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
4、审批后的资料由信贷科经办人员转交承办银行。

五、贷款申请时效

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1年以内。

六、贷款限额标准和核定

(一)按照房屋总价确定贷款限额:
1、组合贷款总额不超过房屋价值70%(含70%)。
2、公积金贷款不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且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3、超出公积金贷款限额的为银行商业贷款,且银行商业贷款额度最低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
(二)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限额,即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
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限额,其中超过贷款限额的按贷款限额核定;低于贷款限额的按申请额度核定。

七、借款人对贷款担保方式的选择

(一)贷款人认定的住房抵押担保;
(二)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存单的有价凭证的质押担保;
(三)借款人或第三方帐户经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比例的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
(四)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八、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年限控制在二十年以内(含二十年)。
借款人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在其法定退休年龄上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
公积金贷款、银行商业贷款期限应一致。

九、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当利率调整时,贷款在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在一年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下年初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十、贷款发放

(一)办理时限:
中心和银行自接到审批同意的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现房:借款人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证后,中心核算科开具放款通知书,承办银行发放自营贷款和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期房:开发商提供阶段性回购担保,交存15%保证金(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至开发商在承办银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在具备开贷条件的情况下,中心核算科开具放款通知书,承办银行发放自营贷款和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承办银行需在楼盘具备办证的情况下,督促开放商统一办理房产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十一、偿还贷款

(一)还款方式:
1、贷款在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2、实行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当借款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公积金贷款、银行商业贷款还款方式应一致。
(二)承办银行收到偿还的贷款后,1日内将还款单据送交中心核算科。

十二、贷后管理

(一)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承办银行应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对借款人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及时检查,如发现挪用贷款情况应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二)承办银行和中心应对所发放贷款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对贷款发放、回收、逾期情况逐笔登记,及时对帐。
(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承办银行应在逾期之日起10日内向借款人发放逾期通知书,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应在20日内与借款人协商解决贷款偿还办法,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由承办银行提起诉讼。
(四)实行机构担保的贷款,承办银行应与担保机构保持联系,在每月初5日内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保证)逾期贷款月明细表》交担保机构。
(五)承办银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停止尚未支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应还本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承办银行应告知担保机构,要求其代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担保机构代偿后可处置抵押物向借款人追偿。
(六)每月初5日前,中心与银行核对上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帐。对帐的内容包括:对帐月份、银行代码、借款人姓名、借款人借款帐号、借款人公积金帐号、借款人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日、贷款止日、下月应还本息合计、累计还息金额、累计罚息金额、还至日期、实际还款日期(最后一笔还款)、贷款余额、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逾期月数、逾期原因、起息日期、还款方式、还款形式。核对后,对帐双方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对帐表》并签章。
(七)承办银行将完整的申报材料及合同装订后送中心一份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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