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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缩短贷款期限试行办法

2012-04-29 12:12:00 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缩短贷款期限(以下简称缩短贷款期限)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缩短贷款期限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承办缩短贷款期限业务。

第一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对象。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业务但尚未结清的职工。
第六条     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款1年(含)以上;
2、当年未办理过缩短贷款期限业务,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二)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业务后的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缩短贷款期限前后的贷款剩余期限相差应不少于12个月(含);
2、缩短贷款期限后的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贷款发放时的首月还款额;
3、缩短贷款期限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仍保持一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职工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材料,银行即时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需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的,按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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