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提取 >> 浏览文章

厦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2012-04-29 12:14:48 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一、提取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2人(含)以上(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共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提取条件,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表格内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取条件、类型 提取材料 提取额度 提取次数
购买自住住房 已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 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房屋权证上不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的,还须提供能体现购房时间和购房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省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坐落在职工本人、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在省外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省外工作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为截至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购买二手房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转帐作首付的以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以购房发票(不含补交超面积房款)开具时间为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 非销户提取,应在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新建商 品住房 转账作首付 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已一次性付款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购房 ①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②借款合同原件。  
二手房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转让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济适用房 转账作首付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已一次性付款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购房 ①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②借款合同原件。  
房改房、危改房、落实侨房 已一次性付款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购房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购房 ①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②借款合同原件。
拆迁安置房 ①拆迁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全额付款发票或经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建造自住住房 ①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为截至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间为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程预(决)算金额。 非销户提取,应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翻建自住住房 ①县级(含)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土地房屋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自住住房 ①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县级(含)及以上建设(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按年还贷 详见《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为截至职工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贷款余额。 非销户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详见《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为借款人上月的已还款本息额,但不包括提前还贷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部分。 按协议约定
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支付房租 租住公房 ①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失业的,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还需提供《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①职工是否无房由公积金中心受理后予以核实。 ②已婚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职工收入证明》格式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www.xmgjj.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 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房租超出对应时间的家庭工资收入10%比例的部分,上一年度已提取的部分,不累计计算提取额;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应扣除租金补助部分。 非销户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租住私房 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失业的,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 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退休但退休证尚未办理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原件)。 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金额及结息 销户一次性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移民签证,或定居国居住证明,或因出境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 提取现金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的当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①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 提取现金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外地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外地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交外地就业证明的,职工本人应现场签署《具结保证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①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调离本市,且户口未迁出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①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证明原件。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为账户全部金额及结息 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年提取一次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残疾人证(5-10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销户一次性提取  
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 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失业证上没有标注退工日期或退工单位的,还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失业证上标注的退工单位名称与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名称不一致,但退工单位与缴交单位有兼并、改制、托管、上级或下属及改名等存续关系的,还应提供退工单位与缴交单位的存续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①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上一年或当年自费支付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人与患者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上一年度已提取的部分,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非销户提取,治疗期间每年提取一次。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填表后,经单位核实并盖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松柏大厦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市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一楼公积金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申请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直接到贷款银行申请,上述两项业务均不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4.凭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三、办理时限
  除支付房租、特殊病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异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外,其余均即时办理。
  四、注意事项
  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以“户口迁出本市”、“外地户口离厦”、“调离本市”、“丧失劳动能力”和“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咨询电话:5104492   5109508   7579050(同安、翔安)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www.xmgjj.gov.cn   2010年12月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