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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4-29 12:54:11 来源: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岩中央、省属单位:

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巨增,住房公积金供求矛盾突出,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正常运转,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主任办公会议纪要》(龙住公委[2006]2号),现对《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龙住公[2003]21号)调整如下:

一、关于贷款条件

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内;

2、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购建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至少有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

3、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还贷记录,即无按期归还类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连续三期(含三期)以上或到期还贷类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90天)以上的情况。

二、关于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如下:

1、全市房贷比例调整为所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60%,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年缴存额的40倍。龙岩中心城市最高额度为20万元,其余县(市)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

2、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

3、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建房款的,贷款额度为可贷额度扣除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后的余额。

三、贷款申请人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现住房(不含二手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但有新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行为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已按《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应急预案》执行的不再调整。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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