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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2012-04-29 13:00:07 来源: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岩中央、省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主任办公会议纪要》(龙住公委[2006]2号),现对《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条件的规定》(龙财房[2000]012号)做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第2、3、4、6条提取条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第2、3、4、6条提取条件,但职工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原因申请提取余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照第1条提取条件的,限定只有这四种行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本项支取只限于偿还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可以选择每年冲减一次贷款本金和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二种方式。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夫妻双方工作或户口都不在购建房所在地,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或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建房款的,再次购建房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应在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建设工程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一年之内,房屋动工建造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额度

1、符合前款第一项第1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签订购房合同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2、符合前款第一项第5条提取条件的,选择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方式,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选择每年冲减一次贷款本金方式的,冲减额不得超过上年已还贷款的本息。

四、提取凭证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出具同意意见的《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出具同意意见的《支取申请表》、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第2、3、4、5、15页)一份;

2、职工购买自住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购买自住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个人交款计算表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购买自住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结算单和补交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应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应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职工退休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复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县(市、区)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配偶的,由其配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配偶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通知书。

五、提取程序

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携带提取资料到市中心或管理部领取《支取申请表》;

2、填写《支取申请表》并携带提取资料到单位核实,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携带提取资料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4、职工凭市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后的《支取申请表》和授权单,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到职工单位基本户,职工凭银行支取回单到单位领取。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已按《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应急预案》执行的不再调整。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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