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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2012-05-07 09:21:53 来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现业务操作依法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贷前咨询、贷款受理、信贷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六个环节。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统一执行。

第二章 贷前咨询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区办事处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方式,向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咨询的主要内容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程序;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贷款额度、期限计算方法,担保方式,还款办法;
5、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重要性及产生逾期给借款人带来的不良后果;
6、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的抵押登记、质押办法、公证等事项;
7、贷款申请表的领取及相关信息;
8、经办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第六条 咨询的要求
1、信贷员必须提高服务意识,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解,要有耐心、细致;
2、对借款申请人咨询的问题必须一次性讲解清楚。

第三章 贷款受理

第七条 信贷员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时对符合贷款资格的申请人签订诚信调查委托声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不符合贷款资格的申请人或经诚信调查后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不能申请贷款,同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根据《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确定为有资格申请贷款:
1、申请人必须连续一年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确保今后继续缴存的;
2、申请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建)、大修自住房的。
第九条 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法人单位的未婚证明);
3、购(建)房证明: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税务印章的购房首付款收据;自建、合作建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部门开具的建房批文,合作建房的还应出据单位合作建房分配方案(附表);房屋大修的提供单位开出的维修证明、施工合同或协议、预算方案(翻建、扩建房的按自建房条件办理);购二手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据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凭据;
4、抵押的房产提供房产证;
5、期房按揭的按《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6、有价证券(银行存单)质押的提供原件。
第十条 贷款受理的要求
1、在贷款受理前,信贷员必须耐心详细地向借款申请人讲解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详细询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家庭收入状况、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基本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
2、在贷款受理时,借款申请人必须先提供正式购房合同、正式购房首付款收据,借款人个人及配偶身份证,信贷员方可以同意借款申请人购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指导借款申请人正确填写。
第十一条 贷款受理阶段信贷员的责任
1、信贷员在受理时讲解必须耐心,谈话必须认真,记录必须真实,查看资料必须细致。
2、贷款受理时如发现有以下情况,将对信贷员分别予以警告、赔偿损失的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①借款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信贷员无故拒绝受理的;
②信贷员查看贷款资料不认真不细致造成贷款损失的;
③信贷员与借款申请人联手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受理步骤
1、借款申请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个人贷款资料,购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 信贷员查看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申请,要明确告知借款申请人不能贷款,并耐心讲解有关政策,对提交的个人贷款资料有缺少的,要求借款申请人补齐。
3、 借款申请人到单位开出收入证明,填写好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后与符合规定的个人贷款资料一并交给信贷员。
4、 信贷员收到贷款资料后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5、 信贷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与借款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进行谈话,初步了解借款申请人贷款的目的、用途,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购建房、抵押物、公积金缴存等基本情况。
6、 告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受理,同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个人信用查询委托声明。
7、 信贷员整理贷款资料。

第四章 贷前调查

第十三条 信贷员必须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到市中心信息科做借款人诚信调查,到借款人单位做个人收入等综合情况调查,同时做好调查记录。具体内容为:
1、贷款用途的调查,借款申请人贷款是否购(建)自住房,购(建)房地址、面积、价格、竣工时间等情况;用于大修的调查维修房竣工时间、维修部位、所需维修费用等情况(大修贷款发放必须在维修竣工验收后方可发放,发放金额控制在一万元以内);
2、抵押房产的结构、面积、地址的状况及竣工时间;
3、期房的结构、面积、地址、竣工时间及开发商的资质情况;
4、有价证券的种类、期限、发行部门、价值等情况;
5、借款申请人经济来源和状况,职业,职务及信誉度,有无不良习性调查。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后信贷员填写现场调查记录。
第十五条 信贷员对每笔贷款都必须到现场,对每项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认真核对购房合同、首付收据、有价证券、家庭收入证明、抵押房产等资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立即终止信贷调查,并告之申请人。对资料有缺少或不清楚不明白的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并对补充证明作进一步调查。
第十六条 在贷款调查中信贷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因调查不实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追究信贷员责任。
第十七条 调查步骤
1、到市中心信息室查询申请人诚信记录,查询记录必须进入个人贷款档案;
2、对购建房、抵押房产作现场调查,同时做好调查记录;
3、核实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填写申请审批表、拟订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意见、签名;
4、整理资料报送信贷科长或办事处主任审核。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
1、初审,由信贷员负责,按本规程第二、三、四章规定内容和步骤进行。
2、二审,由信贷科长或办事处主任负责,并做好审核记录。
主要负责审核:
①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的数据是否准确;
②分析借款申请人信贷诚信度及贷款风险;
③确定是否提交终审。
信贷科长、办事处主任二审要有高度工作责任心和政策敏感度,对全科或办事处信贷工作负总责。
3、终审,由市中心审核小组负责最后审批,并做好审批记录。
第十九条 审批步骤
1、 信贷员调查核对工作完成后,撰写调查报告,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名,将《申请表》、房产证(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婚姻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一并交信贷科长或办事处主任。
2、 信贷科长或办事处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报送的贷款资料逐笔进行二次审核,并做好二审记录,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信贷科长或办事处主任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提交市中心审批小组最终审批。
3、 审批小组终审。
第二十条 鉴于目前条件有限,为方便工作,市中心在未实行网上审批前,贷款额五万元(含)以内,在符合本规程各项规定时,各县区办事处可先自行审批发放,发放后按规定填表报市中心备案。贷款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报市中心审批小组审批。市中心审批小组每周定期审批一次。待市中心建立实现局域网上审批后,所有贷款都必须报市中心审批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经审批小组最终审批后,各县区办事处、信贷员无权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必须在贷款未发放前重新报市中心审批小组审批。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后,由信贷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1、办理放贷前相关手续:房产抵押的,信贷员开出房产抵押登记联系单,由借款人(原申请人)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将办理好的《他项权证》交贷款人(中心信贷科或办事处,下同)保管;期房按揭的,借款人偕房地产开发商来,共签期房担保协议,并交足保证金,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期房产权证办好之后,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交贷款人保管,贷款人退还保证金);有价证券质押的,信贷员开出有价证券质押联系单,由信贷员、借款人一同前往有价证券发行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2、受委托银行办理放贷手续:办理好产权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后,由中心指派专人将贷款发放委托书及相关资料送至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收到贷款发放委托书后,通知借款人到委托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借款借据和办理发放手续。发放手续办好后,由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帐户,购二手房的转入卖房人帐户、大(翻)修自建房的转入承建人帐户。严禁发放现金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个人帐户中。
3、办理贷款公证:贷款公证是保证贷款安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各办事处在签订好贷款合同后,必须办理贷款文本的公证。各办事处如在当地办理公证有困难,可到市公证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合同签订并公证后,合同文本与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一并严格按照《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贷款业务档案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以下相关部门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房产抵押登记费、有价证券质押登记费、公证费、银行费用、合同工本费;期房按揭保证金由房地产开发商按每笔贷款额的10%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贷款归还办法按《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一般采用:一年(含)以内期按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一年以上期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必须做到: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签订委托声明、办理抵押、签订借款合同等任何一个环节均由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到场签字按手印,任何人不得代理。
2、用父母、子女产权证作抵押的,产权人必须到场签订委托书并按手印。
3、信贷员在开出房产抵押登记联系单、质押登记联系单时,产权人或有价证券所有人夫妻双方必须到场,并同时签名和按手印,一方未到信贷员不得开出联系单。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时信贷员责任
信贷员在贷款发放时只负责办理填写抵押登记联系表,督促借款人办好抵押登记等工作,不得代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允许为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委托银行说情,更不允许陪同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时信贷科长、办事处主任责任
信贷科长、办事处主任在贷款发放时负责填写委托发放通知,加盖发放专用公章,并指派专人将贷款资料送达委托银行,其不得代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允许为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委托银行说情,更不允许陪同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发放步骤按下列顺序进行
1、办理抵押登记;
2、信贷科长或办事处主任开出个人贷款委托发放通知;
3、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4、信贷员整理贷款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员;
5、档案管理员重新整理贷款资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的,退回信贷员重做。贷款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号装订入档。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信贷员从贷款业务受理开始,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结束,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一条 全程跟踪服务主要是全程跟踪贷款归还情况,防止逾期贷款的发生。信贷员必须每十天到委托银行查询一次,发现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及时催收。
第三十二条 逾期贷款期限、额度的划分和计算
逾期贷款按月分为一期、二期和三期。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到期限不按时归还即为逾期一期,逾期额为合同规定已到期的贷款本金部分。第二个月还不能按时归还为二期,逾期额为合同规定已到期的贷款本金部分。第三个月还不能按时归还为三期,即为不良贷款,逾期额为本笔贷款的全部贷款额。
第三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
第一期逾期贷款由信贷员电话催收。催收电话三天一次。
第二期逾期贷款由信贷员签发限期归还催收通知单,送达借款人本人手中,并由借款人签名。
第三期逾期贷款信贷员上门催收并敦请借款人单位协助催收。
逾期贷款超过六个月还未能到位,必须立即终止贷款,同时采用法律手段追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通过法律手段追收逾期贷款程序
1、 超过六个月的逾期贷款请律师签发逾期贷款催收律师函(律师函一式三份,律师、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各一份);
2、 律师函规定期限到期后,还不能归还的逾期贷款,应立即向法院提起不良贷款强制执行申请,并提起资产保全和处理抵押物申请(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提交法院一份,中心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中心有权依法对抵押房产和有价证券质押单进行处理:
1、房产抵押、期房按揭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时,应立即通知市房产交易所,冻结该借款人房产产权,同时向法院申请变买该借款人房产,用于抵偿本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有价证券质押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时,应立即通知证券发行部门冻结该借款人有价证券,并变现转入市中心账户,用于抵偿本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贷款出现逾期时,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国家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阶段信贷员责任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必须时刻关注经手发放的贷款,主要责任是催收逾期贷款,发现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及时催收。
第三十八条 贷后管理阶段业务台帐管理人员责任
贷后管理阶段各办事处业务台帐管理人员负责每月发放、回收贷款本息的帐面管理,负责同银行、本单位财务对帐,统计,报送本单位和各信贷员发放、回收任务的完成情况及贷款逾期率。
第三十九条 贷后管理阶段信贷科长、办事处主任责任
贷后管理阶段,信贷科长、办事处主任协助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贷款发放回收工作,努力使本单位贷款逾期率降到最低。
第四十条 逾期贷款风险控制
1、 贷款逾期率核算到每个信贷员,年终逾期贷款超出规定指标的扣减该信贷员当年风险金、奖金。
2、 各办事处逾期贷款控制:
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逾期贷款应控制在5笔以内,年终逾期率不得超过1.5‰;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以下的,逾期贷款一期应控制在10笔以内,二期应控制在5笔以内,三期应控制在3笔以内,年终逾期率不得超过1.5‰;贷款余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逾期贷款一期应控制在30笔以内,二期应控制在10笔以内,三期应控制在5笔以内,年终逾期贷款率控制在1.5‰以内。
3、各信贷员逾期贷款控制:
各信贷员发放的贷款出现10笔一期逾期贷款的,应立即报告并暂停发放,全力追收;出现5笔二期逾期贷款、或1笔连续六个月逾期贷款,办事处主任应立即上报市中心信贷科长,信贷科长上报中心主管领导,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准备好诉讼资料,待中心领导批准后或签发律师函,或送法院强制执行。年终核定各信贷员逾期率,超过1.5‰的,视逾期率的高低相应扣减当年风险金。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展期的处理。借款人申请展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借款人展期申请递交时间超过贷款到期之日不予以受理。贷款展期申请由市中心审批小组从严统一审批,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
第四十二条 终身责任追究制是指因信贷员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贷款损失实行的终身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属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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