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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2-05-07 09:04:59 来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抚府发〔2005〕50号,2005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第五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抚州市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在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五)偿还购房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七)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在未重新就业满2年后(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细则第四条(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根据细则第四条第(二)、(三)、(五)、(六)、 (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依法办理的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 (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和职工离、退休审批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单位及殡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由法院出具)、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写《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在表上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职工凭单位填写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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