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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2012-04-12 20:19:01 来源: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偿还贷款能力,根据《辽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办理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异地贷款)、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委托人。

第五条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
(二) 申请前, 委托人及其单位须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三) 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封存、冻结;
(四) 已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或已办理贷款担保。

第六条 委托提取还贷方式采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即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后,由管理中心每月自动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执行时间、条件和规定

第七条 委托提取还贷执行时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委托提取还贷执行条件和规定:
(一)委托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用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不足以偿还整期贷款本息,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冻结导致不能执行委托提取还贷时,委托人应于当月20日前将应还款额以现金方式存入还款存折内,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否则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二)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不足以偿还整期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暂停执行该账户的委托提取还贷,待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达到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再恢复执行委托提取还贷,但恢复的前提条件是:暂停期间贷款无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封存或冻结。
(三)委托提取还贷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程序:

(一)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于每月13日之前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二)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可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第十条 管理中心操作程序:

(一)管理中心于《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生效后的第一个还款日开始执行委托提取还贷。
(二)管理中心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划款后,按委托人单位归类打印转账划款回单,并加盖管理中心业务章,作为委托人所在单位记账依据。

第十一条 当委托人需增加或减少配偶方作为共同委托提取还贷人时,可在终止原《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后,再重新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在一个住房公积金贷款周期内,可允许办理两次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五章 委托提取还贷终止

第十二条 委托人可在每月13日之前到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并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终止协议》),经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委托人仅有权对本人签订的《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提出终止申请,终止申请前已履行委托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其《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实施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如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管理中心可单方终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或冻结;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不足以偿还整期贷款本息,使本《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约定在12个月内没有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发生时;
(三)发生贷款逾期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的;
(四)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内不能以其他事由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还贷期间内应当关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是否正常,以免承担因贷款逾期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十八条 原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末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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