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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04-12 20:12:51 来源: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辽市公积金管委发[2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由个人出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够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住房交易手续;
(四)同意用个人住房作抵押,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并同意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五)对需要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权威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房屋价格、房龄、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70%。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30万元,借款人一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二)二手房贷款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含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同时参照契税计税价格)的70%;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同时参照契税计税价格)的60%;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同时参照契税计税价格)的50%。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借款人一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三)现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值(同时参照契税计税价格)的50%,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一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期房贷款最长年限25年;二手房贷款最长年限20年,且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现房贷款最长年限5年,且房龄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期房: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7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1份及复印件5份;
3、已婚提供结婚登记证(未婚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借款人配偶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4、购房协议(或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5份;
5、不低于房款20%(≤90m2)或30%(>90m2)的商品房预售专用发票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6、《稳定收入证明》及借款人夫妻双方劳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近三个月工资表原件1份;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结书及保证函原件1份。
(二)二手房: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4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3、已婚提供结婚登记证(未婚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借款人配偶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4、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5、加盖产权产籍部门印章的合法有效住房交易手续:房地产买卖契约书、完税证、转让手续费、产权登记费、更名前的房屋所有权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6、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7、所购房屋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3份;
8、稳定收入证明及借款人夫妻双方劳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近三个月工资表原件1份。
(三)现房: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4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3、已婚提供结婚登记证(未婚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借款人配偶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4、加盖产权产籍部门印章的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5、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6、所购房屋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3份;
7、稳定收入证明及借款人夫妻双方劳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近三个月工资表原件1份。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
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逾期3个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担保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 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到售房单位(或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偿还本金累计额)×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正常还款12次以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本金额必须为整万元,且每户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
第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借款人在接到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发出的催缴通知后,应立即到委托银行补交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将房屋产权证明和购房协议(合同)载明的全部权益抵押给管理中心。
以现有住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养护的责任,使其完好无损,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致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之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抵押物:
(一)借款人未履约借款合同达6个月以上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监护人和遗赠人的或法定继承人、监护人、遗赠人拒绝履约借款合同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处理抵押物所收款项,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它费用;
2、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剩余部分返还借款人,如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期房设定抵押权的,售房单位应和管理中心签订住房按揭协议,保证借款人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前,购房款合法使用,如借款人违约,售房单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抵押权人(管理中心)收押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公司代替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付管理中心抵押。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追缴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如以合法程序取得贷款被挤占挪用或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管理中心除全额收缴外,将按贷款期限计收应付利息,超期限要收取滞纳金,如造成贷款损失,原抵押物管理中心将依法清收;
(二)借款人所购住房因某种原因退还售房单位而不偿还贷款;
(三)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变故。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管理中心、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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