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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

2012-04-12 20:59:07 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货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交存人发放的贷款,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并由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 托 人: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 托 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 款 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 押 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户、住房拥挤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贷款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葫芦岛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同时,借款人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必须达到5000元。对申请贷款前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如需贷款,补交所支取的公积金全额后,可以办理; 
四、1996年以后购买商品房并已办完房照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出具产权处查档证明及产权档案复印件,并用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1996年以后参加单位集资代建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出具单位与承建单位的集资代建协议,未办理产权证的,出具予付款收据,另用有效房照抵押。已办理产权证的,需出具产权处查档证明及产权档案复印件,并用所购房作为抵押。 
五、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双方协议;交易市场交易契约;交易费交款收据;评估报告;契税完税收据。 
六、用房改房作抵押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出具公房出售审批表及房改交款收据的复印件;
七、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八、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50%,用房改房做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同时不超过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目前,最高限额1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从支用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计算到退休年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到委托人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后,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2、借款人新购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出具商品房购销合同,及30%的予付款收据,另用有效房照抵押; 
3、所要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或交易更名后的房照;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检查借款申请表;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三、调查 
初审合格后,委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买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委托人。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调查合格后,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五、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1、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担保公司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 
六、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生效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划拨资金通知书,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把贷款资金划拨入由受托人为借款人统一开具的存折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九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贷款由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受托人。也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偿还。 
第十一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消。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三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五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地产监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担 保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采取抵押加担保的方式,借款人在担保范围内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负责偿还。 
第二十条 担保金额为全部贷款本息,担保期与贷款期限一致。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进行处分,直接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之条款;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或费用;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属于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法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抵押权人处分其他类型抵押物的方法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清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债务,后再偿还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期间债务的总额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处分抵押物的费用),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如不足,担保公司再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委托人和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如要进行公证的,发生的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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