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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12 20:57:13 来源: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及动迁安置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因企业改制、买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定时间(暂定三年)仍未重新就业。 

第三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 职工在一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动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当地房产开发公司出示的商品房购买卖合同、交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已办理房照,可凭房照及复印件办理支取;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双方房产交易协议书、交易契税证和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动迁安置房需提供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凭离退休审批表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办理。 
第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死亡证明及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调往外市工作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商调函、调令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到境外定居的,须提供境外国所在地的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一次动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清贷款本息,须提供贷款审批表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同时偿还的须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九章 职工因企业改制、买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统一为这部分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将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中封存管理,并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款凭证》转交职工个人保管,待职工重新就业后,公积金余额将转入新的单位管理;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定时间(暂定三年)后,并且仍未就业的,可凭公积金个人存款凭证及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提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集中封存,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转入《集中封存户》在原单位帐户内封存满三年的,凭单位支取手续及个人身份证明,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十条 凡是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的支取手续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给职工出具支取证明。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持销户(支取)手续到支取窗口报批,并领取一式三联销户(支取)凭证,回单位在第一联上加盖在中心的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到支取窗口领取审批表后,到相关银行窗口办理销户(支取),凭销户(支取)单据填写三联支取凭证,银行检查单位预留印鉴,凭证填写无误后开出支票,由经办人凭身份证领取支票。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的计算 

(一) 因购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动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本人帐户公积金余额的70%计算。
(二)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本人帐户公积金余额的80%计算。 
(三) 其它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结清利息。 
(四) 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提取现金。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前审核,支取后帐户登记及现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缴存单位或职工个人如在支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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