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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2012-04-13 10:03:52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吉市房金字[2009]18号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行为,降低贷款风险,按照《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战略协作协议》、《吉林省九市(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贷款条件

第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一) 具有吉林省九市(州)城镇常住户口;或没有吉林省常住户口,但在吉林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五年;
(二) 申请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一年,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少于个人最近一年缴存额;
(三)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二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四条 借款人在我中心网站下载《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提出申请,由缴存地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为其填写《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需到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
要求: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户口簿需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借款人页、其配偶页、借款人赡养人页。
(三) 借款人婚姻证明
要求: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原件与复印件,及未再婚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丧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未再婚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未再婚证明及单身证明需区以上民政部门开据,需原件2份。
(四) 夫妻双方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要求:如借款人单位以工资折形式发放工资的,需提供工资折近三个月的进账明细;如以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的,需提供交易凭据及近三个月工资卡进帐明细,如果存款卡对账明细单上有卡主姓名,可以不要交易凭据;如借款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其工资收入。
(五) 购房合同与首付款发票
第六条 受托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经逐级审批合格后,即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指导借款人办理担保、公证及抵押手续。全部手续合格后,受托银行报管理中心审批放款,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商或为二手房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八条 一年期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第九条 借款人还贷一年以上可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经受托银行审批后办理有关还款及撤销抵押手续。提前部分还款的,每年只可办理一次,部分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剩余本金的一半。
第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或全部借款到期超过一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贷款的抵押权进行变现,以便一次性清偿贷款剩余本息。
第十一条 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正常偿还贷款,缴存地中心应配合我中心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帐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履行借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 0 0 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下载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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