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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暂行办法

2012-04-19 08:27:58 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嘉公积金委办〔2010〕12号

 
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将《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发文之日起试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暂行办法

 
  为缓解本市住房公积金可贷资金不足矛盾,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序发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更好地支持与引导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住有所居,现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以下简称置换贷款)是指贷款申请人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住房公积金可贷资金不足,排队轮候发放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先向贷款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当轮候到期时,将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二条  置换贷款申请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

  第三条  置换贷款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原则。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由借款人自负。置换轮候时间原则上与贷款轮候时间同步,具体由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确定;贷款轮候时间在6个月(含)以内自愿申请办理置换贷款的,置换轮候时间最短为1年。

  第四条  置换贷款由贷款申请人分别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和贷款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资格、条件、贷款额度和规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对先期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查与审批。

  第五条  置换贷款各阶段风险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自实际所占的余额比例,分别由管理中心与贷款受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  置换贷款在置换时未有贷款逾期,且无连续三期及以上或累计六期贷款逾期记录。置换金额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审核的额度确定,且不超过置换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第七条  置换贷款置换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相同。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置换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二)   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付款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   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   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与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还应提供临时居住证;

  (五)   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六)   五县(市)的申请人需提供当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当地有否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已还清及还款信用状况的证明原件。

  第九条 置换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贷款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提出置换贷款申请,并填写《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以下简称个贷申请书);

  (二)面谈:对申请人职业、收入、婚姻、购房、贷款基本情况,特别是申请置换贷款轮候时间、方式、自负利差等情况进行面谈,并作面谈记录;

  (三)审核: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贷材料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初审、复核,在上述个贷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明确置换额度、期限与置换轮候时间,作为贷款受托银行发放置换贷款的依据,并向申请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

  (四)申请商贷:贷款申请人持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个贷申请书与申贷材料到贷款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先期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贷材料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五)签订合同:经贷款受托银行核准后,贷款申请人签订《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六)发放商贷: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受托银行先期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采用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商品房售房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借款人履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义务;

  (七)置换审批:置换贷款轮候到期时,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携带通知书上告知的相关材料,及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记录和余额情况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进行置换审批(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八)签订补充协议:经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条件的,最终确定置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每月还款日和月还款额,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出具《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通知书》;

  (九)划款置换:借款人持上述置换贷款补充协议与委贷发放通知书到贷款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封闭式操作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完成贷款置换,借款人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款义务;

  (十)抵押登记:当借款人所购房屋可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借款人须及时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置换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所购住房以同一顺位抵押给管理中心与贷款受托银行,抵押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受托银行收执保管,受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与电子文档;

  (十一)合同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中未尽事宜,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一、  嘉兴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
  三、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
  四、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五、  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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