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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职工申请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2012-04-19 08:45:23 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工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以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购房人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提取时,应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书。

    职工委托他人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另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一)职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经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上注明“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且本人签字确认;

    (二)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代理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委托除上述(一)、(二)以外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提取的公证书原件(要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的委托授权书

    以上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若委托人有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一律转入委托人该卡,禁止转入委托人以外其他人持有的账卡。

    提取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符合下列不同提取情形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一)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

    (二)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相应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非本市城镇户籍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证明;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五)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本市证明、单位调令;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注销当地户籍的证明;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与被提取人有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公证文书;

    (八) 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提供金额不少于所购房价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票据,并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市以外异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九)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售房专用票据、《房改购房合同》(审批表);

    (十)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达到购买安置房预付款(可包括拆迁补偿款)规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

    (十一)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文以及工程预(决)算书;

    (十二) 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并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与工程预(决)算书;

    (十三)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已完税的契证;

    (十四)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尚未还清),只需提供有商业银行核实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贷记录与贷款余额证明;

    (十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商业银行核实出具的正常还贷记录与贷款余额证明;

    (十六) 支付房租的,提供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产权的证明(或由本人出具相应的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实际支付的租金凭证,其中租赁私有住房的,须是已完税的租金支付凭证;

    (十七)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总工会或残联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或《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并提供年度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相关凭证;

    (十八)职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属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需载明失业时间)或劳动部门出具失业满两年的证明,同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及年度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相关凭证;

    (十九)属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当地医保机构认可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与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及年度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相关凭证;

    (二十)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应提供《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明细表》及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购建房合同、结算的税务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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