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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12-04-23 09:57:24 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规范、统一操作办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和自建房。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筹资金(此资金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4、同意采取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或房产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经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和委托银行认可后,须办理公证。公证费、预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置业担保可不进行公证。
  二、贷款程序
  (一)资格认定。正常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贷款用于购、建自住住房的均符合申请借款条件。
  (二)受理。对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公积金缴交情况、信誉度、经济收入、偿还能力进行调查了解,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初审。经办人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整理装订。
  (四)审批。对初审符合借款条件的申请人,经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后,由主任签批。
  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通知书。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必须将借款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三、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如实认真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申请书,并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同时:
  (一)商品房。需提供经过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收据(发票),以及售房单位的全称、开户行、帐号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二)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新房产证,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协议(契约),交易费收据,契税发票。
  (三)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集资房。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的批文,集资建房单位加盖公章的房屋分配人员名单以及个人与单位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和房款收据。
  (五)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安置证和补偿安置协议。
  四、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经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和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可选择公积金缴存人担保、住房置业担保、住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一)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所在单位和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应达到所借款额的20-40%;
  2、在为他人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若本人需购、建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连续90天不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有权从担保人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内依法划扣。
  4、多人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变更担保人。
  (二)住房置业担保。借款人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和委托贷款银行签定担保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具备以列条件:
  1、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真实合法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3、已足额交纳购、建房首付款;
  4、借款人承担规定的担保费;
  5、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以现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向委托银行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担保,并将住房价值的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借款人除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外,应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1、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受托银行收押;
  2、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3、借款人以共有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4、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登记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5、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6、借款人在房屋抵押期间,不得将抵押房再抵押或转让、变卖、馈赠等。同时,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抵押房安全完好的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房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7、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单等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
  1、借款人须与受托银行签定《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2、在质押期间,其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支取;
  3、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现值的80%;
  4、借款人连续90天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和受托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
  五、借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70%。市区个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为10万,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15万-20万。各县管理部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信誉度、房价和实际偿还能力等具体情况核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
  2、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借款人申请借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15年。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贷款发放之日的利率执行。
  4、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是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六、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应及时登记台帐,通知资金科(股)冻结借款人及配偶和担保人公积金个人帐户。
  (二)对贷款户专门登记造册,每月掌握还款信息,以保证贷款足额、按时回收。
  (三)每月5号前要求各委托行将贷款逾期拖欠表及时报送中心(部、办)。
  (四)根据逾期情况分类催收,一期的电话催收,二期的登门催收,三期的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连续逾期3个月(含3个月),累计逾期6个月(含6个月)的,直接划扣借款人和配偶及担保人的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档案管理。
  1、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归档范围是: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的个人资料和购房手续等相关资料。
  2、住房贷款档案按户建立案卷,原则上一户一卷,十户一盒,档案管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
  3、贷款发放后,委托银行应在30日内将《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以便中心及时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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