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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12 15:54:57 来源: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发放的公积金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全市职工及单位存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各县(市、区)办事处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范围应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锦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之日向前推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相结合的组合贷款,在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其它资金与银行协商(只限商品房);
(七)省内其它城市的职工办理贷款,按异地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积金贷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贷款: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
(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按房改价格);
(四)动迁安置房(个人出资部分);
(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的购置房屋。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 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三个月以上的;
(二) 两次贷款间隔不足一年的;
(三)二手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四)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有不良记录的;
(五)购买非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六)夫妻双方贷款额度计算不足一万元的;
(七)购买门市房、车库、仓房、阁楼的;
(八)具有经营性质的其他房屋。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交纳公积金的2倍,(月缴存额×12×退休剩余年限+公积金帐户余额) ×2=一方贷款额度。二手房需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房屋成新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期限加目前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发生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新利率档次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凭借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贷过程中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手续。
(二)调查和审批
信贷工作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信贷科将核准后的贷款申请审批表报送中心领导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签订借款合同、抵押与担保合同
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到委托贷款业务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抵押与担保合同,所发生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到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照及抵押登记,所发生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五)划拨贷款
抵押登记办理后,借款人领取房照复印件和《委托贷款划拨资金通知书》到银行划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及合同变更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还本付息采取统一定日方式,首次划款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息(首次划款当月结计的利息,在首次扣款日与次月还款额一并收取)。借款人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每月月末最后一天前,偿还贷款本息,首次还款额见还款计划。
第十四条 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最后一次还贷或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时抵顶贷款。借款人在还款半年之后,可以申请用每月公积金抵顶还款;借款人在还款满一年后,可以办理一次性还清贷款业务,须在每月5-29日(2月26日前)办理,一次性还清贷款必须当天办理完毕。期房未竣工前不可办理提前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一致,并依法变更《抵押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须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住房返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六章 贷款抵押及担保

第十八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到房产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人到产权登记部门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抵押住房,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抵押住房,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借款人和担保公司须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到借款人全部还清或者担保公司代为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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