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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托管暂行办法》

2012-04-29 12:12:45 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托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管理,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办理托管手续。第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缴交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第四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职工个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信息缺失或错误的,应先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手续。第五条 管理中心在各受托银行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用于集中管理转入托管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所设立的托管户内。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期间,除补缴住房公积金外,不办理正常缴存。

第二章 托管户的转入

第七条 单位正常经营期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缴交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代签字);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在单位终止前,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代签字);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法律文书或上级批文等其他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单位已终止的,职工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职工托管服务单位可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
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职工托管服务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服务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代签字);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原单位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职工托管服务单位办理的,提供托管服务单位与原单位的委托协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按以下要求填写:转入户名、转入银行和转入账号分别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行托管户”、托管户所在开户行名称和托管户账号。
管理中心在各受托银行设立的托管户账号分别为: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行托管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城建支行,账号:4100001000637;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行托管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790013100000211;
(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行托管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松柏支行,账号:840061811268132001;
(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行托管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城建支行,账号:5649010205000700874。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托管或者不准予托管的决定;准予托管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托管手续。因情况特殊,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单位。

第三章 托管户的转出和提取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托管的职工与新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新工作单位或职工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托管户的开户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托管手续。
新工作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托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新工作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中:转入户名、转入银行和转入账号分别填写新工作单位名称、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名称、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
(三)由新工作单位办理的,应提供单位委托代办证明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托管期间,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等规定执行,其中:《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名称”栏填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行托管户”;“单位公章”栏由管理中心盖托管户专用章。

第四章 托管户的计息和查询

第十四条 转入托管户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 转入托管户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银行或管理中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单位应对已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并依照本办法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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