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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2012-04-19 08:43:38 来源: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嘉公积金委办〔2007〕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嘉兴市范围内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现将《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嘉兴分行”) 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住房公积金龙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储蓄账户,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多种功能的龙卡联名卡。
  第三条 建行嘉兴分行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更换、挂失、注销等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对象为嘉兴市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暂不发放。
  第五条 职工申领住房公积金龙卡统一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制作、发放程序:
  (一)单位到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
  (二)单位组织职工准确、真实填写个人申请资料。
  (三)单位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报管理中心。
  (四)管理中心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五)单位自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七条 职工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龙卡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使用

  第八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在管理中心和建行嘉兴分行自助设备上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作为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由建行嘉兴分行负责打印、邮寄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清单。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帐户的使用,须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储蓄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可实现龙卡借记卡的所有功能。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分别到管理中心和建行嘉兴分行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龙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管理中心及建行嘉兴分行将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由建行嘉兴分行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使用密码。
  第十六条 为安全起见,职工启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前应到建行嘉兴分行网点更改初始密码。
  第十七条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的,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建行嘉兴分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八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建行嘉兴分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
  职工由于姓名变更需重新制卡的,应首先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建行嘉兴分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和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均不变更。
  第二十条 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龙卡,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建行嘉兴分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建行嘉兴分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到建行嘉兴分行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补卡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变更。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未及时挂失住房公积金龙卡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储蓄账户均注销的,建行嘉兴分行应为职工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不得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应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和建行嘉兴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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